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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 规定担保费上限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并明确了本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并规定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上限。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211日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随《通知》一同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本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并对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及要求、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根据《方案》,试点工作将体现市场主导、财政引导,自愿选择、因地制宜,多方参与、加强配合,先予偿付、再行追偿等4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引导和监管,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方案》对试点专业担保机构选择提出了严格要求,即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试点机构。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经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和各试点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此外,《方案》对担保费率作了严格要求,即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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