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交易最新政策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办法》主要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办法》第七章附则中第六十三条规定:“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法》第七章附则中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二、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遵循的规定
因此中央及各地方设立的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守《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主要受上级财政部门监管。上述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
但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中针对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文件中“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文件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该文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行为中可能产生的股权回购、协议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由于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上述行为产生的股份转让无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三、激励国有企业参与双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释放社会投资潜力助力实体经济。会议中明确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2016年8月18日,国资委、发改委共同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以及员工持股试点的展开,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国有金融企业员工薪酬与市场化机构的差距。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对于国有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使得金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束缚被解开。根据国务院会议最新的政策导向看,银行进行股权投资限制也将逐步放开,再加上鼓励国有企业设立创投基金和母基金,市场上的资金荒将得以缓解。然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否存在资产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