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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政府隐性债务置换
隐性债务=(基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基建中央项目)-(基建投资国家预算内资金+各行业EBITDA率×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
隐形债务形成缘由
根据隐性债务的来源看,主要是两种:一是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政府债务置换由来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概述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是将债务延后的一种偿还方式,是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债务压力,通过适当的利率折合借来新债还上旧债。就其本质上而言,“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仅仅是债务形式的变化,不会增加财务赤字和债务余额,也不会增加央行的流动性投放”,只是将短期高利率的风险债务转换为长期低利率的较安全债务。具体来说,就是将短期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转换为3年及3年以上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方式
(1)置换债券(一类债)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发行方式有定向承销和公开发行两种。所谓定向承销,“就是地方财政部门和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其中银行之类的债权人可充分表达自身意愿, 双方协议商定出均可接受的利率区间 ;所谓公开发行,是针对那些“无法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的特定债权人,地方政府会通过公开发行地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归还其到期债务”,置换债券利率平均3.65%,一般都在3%-4%之间。
(2)债务置换的三种方式(二、三类债)
第一种就是最为常见的贷款置换贷款、非标
第二种方式为信用债置换信用债,即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中票、短融、公司债等产品置换即将到期的存量信用债。
第三种方式是资管产品置换资管产品。对保险资管等形成的到期债务,融资平台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发行同类产品续接。发行的前提条件是有基建项目对应,实际操作中,不排除存在以基建项目的名义发产品、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隐性债务的可能。
政策发文助推
地方政府规模庞大的隐性债务引起中央高度重视,连续出台为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风险,连续出台中发27号、国办40号、银保监45号等政策,明确隐性债务可以利用5-8年时间化解,缓解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债务压力。
2019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六部门联合非公开发布40号文,文件指出对于到期债务暂时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市场化方式,通过合适期限的金融工具应对到期债务风险,缓释短期债务偿还压力,降低金融系统呆坏账损失,避免项目资金链断裂。40号文即为本轮隐性债务置换的主要法律依据。
隐性债务置换的条件、原则
根据40号文规定,可被置换的隐性债务应具备三个核心条件:
(1)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由此则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的信托受益权、明股实债、私募基金份额、买入返售等形式债务不能置换;当然这里信托受益权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基于信托贷款的信托受益权债权债务关系其实可以做到明确,尤其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将之前的同业投资项下的政府隐性债务项目(比如信托贷款或基金子公司的委托贷款)直接通过表内贷款置换,就遇到这里的问题。
(2)债务必须对应明确的资产,如果没有明确资产对应的流动资金融资债务一般置换难度更高,多数银行需要确的项目对应主要是大幅度降低置换后的资产风险,纯粹流动资金贷款无法对应项目,被认定为平台自身的贷款,未来凭借平台自身经营性现金流偿还。虽然这次隐性债务认定后并称中央不救助的原则,但是有对应项目(不论现金流如何),未来风险相对小很多。
(3)项目必须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财务可持续。
隐性债务置换的基本操作步骤及其他注意事项
1、金融机构隐性债务置换的基本操作步骤。
第一步是确认拟置换债务是隐性债务。向金融机构提供填报债务系统的截屏仅能表明该笔债务已经上报,还必须经过财政部的甄别确认才能认定为隐性债务,最可靠的方式是拿到财政部的回执确认,实践中也可以变通为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确认函或审计意见书,更简单的做法是当地财政部门在截屏上盖章,金融机构一般也接受。
第二步对隐性债务进行分情况处理,属于纯公益性项目的债务由政府承担。非纯公益性项目的隐性债务按照2017年7月14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时提出)前形成和2017年7月14日后形成进行分别处理,前形成的可以进行债务置换,后形成的尽量结清,无法结清的落实化解方案,一般金融机构都不会接受后形成的,防控追责风险。
第三步是确认债务的期限不超过债务上报的化解期限,且最长不超过10年,一般在5-10年,尽量在本届政府任期内。
第四步是明确化解对象的区域和层级,尽量选择位于层级高、债务率底的地区,有发债能力的主体,倾向于债务率低、综合财力强、地市级的主流平台,最好是当地前三、2A+、有发债记录或符合发债条件的平台。应与平台专型相结合,平台的筹资能力及转型后的资金实力直接影响置换后债务的偿还能力,整合后被注入经营性资产或政府增资的平台将更具备偿债能力,而准备注销的平台则会影响债务偿还的安全性。
第五步是对先前的债务担保措施进行分别处理,合规的担保保留,有违规政府担保的撤销违规担保,撤销违规担保后金融机构可视债务风险情况要求再提供担保措施,可以是政府的合规增信,也可以提供抵押、质押物,考虑到城投平台一般缺乏担保物,可由当地有实力的国企或主流平台公司(排名前三、AA+以上评级、发过债)提供担保。
第六步是将置换后的债务登记在隐性债务登记系统中,与原隐性债务一一对应,明确公示原隐性债务已被金融机构置换,防止监管机构误认为新增隐性债务,也防止城投平台优先偿还其他隐性债务再偿还已置换的这部分债务,给金融机构增加偿债风险。
以上步骤每家金融机构根据风控制度的不同,具体置换细节有所差异,基本上都是基于40号文的规定,有些因业务开展的比较早,市场竞争尚不激烈,能够选择的业务范围大,执行标准高于40号文,例如兴业银行,大多数后来者基本就是完全执行40号文要求,例如中信银行,而且金融机构置换他行的债务一般来说条件要比置换本行债务高一些,例如兴业银行,置换本行债务提供上报隐性债务系统截屏即可,置换他行债务需要提供截屏盖章并在置换后同步登记到隐性债务系统。
2、金融机构隐性债务置换的其他注意事项
在上述基本操作规程下,根据实践经验,具体的业务执行中还需注意以下细节:
(1)金融机构可以各种金融工具置换隐性债务。信用债可以置换信用债,基金、保险类产品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置换,还可以设立纾困基金置换。
(2)置换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进行,经债权人同意。也可设立债委会。
(3)可以债转股,对城投公司进行混改。对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4)分清几个时间节点:201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隐性债务可发行地方债进行置换;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间形成的隐性债务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市场化置换(实践中金融机构为防止追责风险一般不接受2017年7月14日后形成的隐性债务);2018年10月31日后形成的隐性债务不予置换。
(5)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置换的按问责规定问责。
(6)金融机构应按项目逐笔对应置换,没有项目对应的流动性贷款债务置换可通过表外信托贷款来做。
(7)一般不变更债务人,需要与国开行山西交控隐性债务化解方案为代表的隐性债务化解业务进行区分,隐性债务化解一般变更债务人,将隐性债务变为企业自身债务,由层级更高的主体承担,提升偿债能力,提高债务安全性,新化解的债务与原有隐性债务无关,不再录入隐性债务系统,而此轮隐性债务置换则不变更债务人,借新还旧,置换后的债务是否仍为隐性债务目前存在争议,但实践做法必须录入隐性债务系统,与原有隐性债务一一对应。
(8)城投公司没有填报的隐性债务,银行也可以置换,比如兴业银行对地方城投非标融资置换中票,此类中票不对应项目,不适用隐性债务化解的政策文件。
(9)隐性债务背后的优质抵押资产亦是商业银行参与市场化置换的重要动力。在实际置换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各家银行原则上要求置换债务的増信效果不弱于原债务。除此以外,商业银行参与隐性债务置换或附带地方政府在财政性存款分配方面倾斜等资源互换条件。 
新基建崛起 债务置换提速
随着新基建的投资机会出现,地方政府纷纷公布了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新的投资也将利好于隐性债务置换。
据相关统计显示,截至3月5日,24个省市区公布了未来的重点项目投资规划,总投资额达48.6万亿元,其中2020年度计划投资总规模近8万亿元。
对于新基建的规模,从专项债资金用途和 PPP 项目行业分布来看,新基建占全部基建的比重在7%~12%,保守估计2020年规模超1万亿元。
地方重大项目的建设一直是银行的信贷支持重点领域。很多银行也愿意参与到重大项目的基建中。实际上,地方新基建的推进资金需求大,商业银行也愿意投放更多的资金支持。在一些平台公司非标融资中,被认定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通过贷款置换已经有很多了,都是达到一定标准,手续齐全的项目。
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银行也出现了所谓的‘资产荒’。政府的债务置换是符合政策指引的,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资产荒的问题。此外,在地方政府和银行的沟通中,地方政府往往也会给予银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匹配相应的财政资金存款,以此加大债务置换的吸引力。加上中央政策鼓励采取展期、重整等方式化解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庞大且成本较高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为银行债务置换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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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基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基建中央项目)-(基建投资国家预算内资金+各行业EBITDA率×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
隐形债务形成缘由
根据隐性债务的来源看,主要是两种:一是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政府债务置换由来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概述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是将债务延后的一种偿还方式,是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债务压力,通过适当的利率折合借来新债还上旧债。就其本质上而言,“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仅仅是债务形式的变化,不会增加财务赤字和债务余额,也不会增加央行的流动性投放”,只是将短期高利率的风险债务转换为长期低利率的较安全债务。具体来说,就是将短期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转换为3年及3年以上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方式
(1)置换债券(一类债)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发行方式有定向承销和公开发行两种。所谓定向承销,“就是地方财政部门和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其中银行之类的债权人可充分表达自身意愿, 双方协议商定出均可接受的利率区间 ;所谓公开发行,是针对那些“无法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的特定债权人,地方政府会通过公开发行地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归还其到期债务”,置换债券利率平均3.65%,一般都在3%-4%之间。
(2)债务置换的三种方式(二、三类债)
第一种就是最为常见的贷款置换贷款、非标
第二种方式为信用债置换信用债,即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中票、短融、公司债等产品置换即将到期的存量信用债。
第三种方式是资管产品置换资管产品。对保险资管等形成的到期债务,融资平台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发行同类产品续接。发行的前提条件是有基建项目对应,实际操作中,不排除存在以基建项目的名义发产品、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隐性债务的可能。
政策发文助推
地方政府规模庞大的隐性债务引起中央高度重视,连续出台为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风险,连续出台中发27号、国办40号、银保监45号等政策,明确隐性债务可以利用5-8年时间化解,缓解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债务压力。
2019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六部门联合非公开发布40号文,文件指出对于到期债务暂时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市场化方式,通过合适期限的金融工具应对到期债务风险,缓释短期债务偿还压力,降低金融系统呆坏账损失,避免项目资金链断裂。40号文即为本轮隐性债务置换的主要法律依据。
隐性债务置换的条件、原则
根据40号文规定,可被置换的隐性债务应具备三个核心条件:
(1)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由此则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的信托受益权、明股实债、私募基金份额、买入返售等形式债务不能置换;当然这里信托受益权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基于信托贷款的信托受益权债权债务关系其实可以做到明确,尤其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将之前的同业投资项下的政府隐性债务项目(比如信托贷款或基金子公司的委托贷款)直接通过表内贷款置换,就遇到这里的问题。
(2)债务必须对应明确的资产,如果没有明确资产对应的流动资金融资债务一般置换难度更高,多数银行需要确的项目对应主要是大幅度降低置换后的资产风险,纯粹流动资金贷款无法对应项目,被认定为平台自身的贷款,未来凭借平台自身经营性现金流偿还。虽然这次隐性债务认定后并称中央不救助的原则,但是有对应项目(不论现金流如何),未来风险相对小很多。
(3)项目必须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财务可持续。
隐性债务置换的基本操作步骤及其他注意事项
1、金融机构隐性债务置换的基本操作步骤。
第一步是确认拟置换债务是隐性债务。向金融机构提供填报债务系统的截屏仅能表明该笔债务已经上报,还必须经过财政部的甄别确认才能认定为隐性债务,最可靠的方式是拿到财政部的回执确认,实践中也可以变通为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确认函或审计意见书,更简单的做法是当地财政部门在截屏上盖章,金融机构一般也接受。
第二步对隐性债务进行分情况处理,属于纯公益性项目的债务由政府承担。非纯公益性项目的隐性债务按照2017年7月14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时提出)前形成和2017年7月14日后形成进行分别处理,前形成的可以进行债务置换,后形成的尽量结清,无法结清的落实化解方案,一般金融机构都不会接受后形成的,防控追责风险。
第三步是确认债务的期限不超过债务上报的化解期限,且最长不超过10年,一般在5-10年,尽量在本届政府任期内。
第四步是明确化解对象的区域和层级,尽量选择位于层级高、债务率底的地区,有发债能力的主体,倾向于债务率低、综合财力强、地市级的主流平台,最好是当地前三、2A+、有发债记录或符合发债条件的平台。应与平台专型相结合,平台的筹资能力及转型后的资金实力直接影响置换后债务的偿还能力,整合后被注入经营性资产或政府增资的平台将更具备偿债能力,而准备注销的平台则会影响债务偿还的安全性。
第五步是对先前的债务担保措施进行分别处理,合规的担保保留,有违规政府担保的撤销违规担保,撤销违规担保后金融机构可视债务风险情况要求再提供担保措施,可以是政府的合规增信,也可以提供抵押、质押物,考虑到城投平台一般缺乏担保物,可由当地有实力的国企或主流平台公司(排名前三、AA+以上评级、发过债)提供担保。
第六步是将置换后的债务登记在隐性债务登记系统中,与原隐性债务一一对应,明确公示原隐性债务已被金融机构置换,防止监管机构误认为新增隐性债务,也防止城投平台优先偿还其他隐性债务再偿还已置换的这部分债务,给金融机构增加偿债风险。
以上步骤每家金融机构根据风控制度的不同,具体置换细节有所差异,基本上都是基于40号文的规定,有些因业务开展的比较早,市场竞争尚不激烈,能够选择的业务范围大,执行标准高于40号文,例如兴业银行,大多数后来者基本就是完全执行40号文要求,例如中信银行,而且金融机构置换他行的债务一般来说条件要比置换本行债务高一些,例如兴业银行,置换本行债务提供上报隐性债务系统截屏即可,置换他行债务需要提供截屏盖章并在置换后同步登记到隐性债务系统。
2、金融机构隐性债务置换的其他注意事项
在上述基本操作规程下,根据实践经验,具体的业务执行中还需注意以下细节:
(1)金融机构可以各种金融工具置换隐性债务。信用债可以置换信用债,基金、保险类产品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置换,还可以设立纾困基金置换。
(2)置换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进行,经债权人同意。也可设立债委会。
(3)可以债转股,对城投公司进行混改。对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4)分清几个时间节点:201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隐性债务可发行地方债进行置换;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间形成的隐性债务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市场化置换(实践中金融机构为防止追责风险一般不接受2017年7月14日后形成的隐性债务);2018年10月31日后形成的隐性债务不予置换。
(5)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置换的按问责规定问责。
(6)金融机构应按项目逐笔对应置换,没有项目对应的流动性贷款债务置换可通过表外信托贷款来做。
(7)一般不变更债务人,需要与国开行山西交控隐性债务化解方案为代表的隐性债务化解业务进行区分,隐性债务化解一般变更债务人,将隐性债务变为企业自身债务,由层级更高的主体承担,提升偿债能力,提高债务安全性,新化解的债务与原有隐性债务无关,不再录入隐性债务系统,而此轮隐性债务置换则不变更债务人,借新还旧,置换后的债务是否仍为隐性债务目前存在争议,但实践做法必须录入隐性债务系统,与原有隐性债务一一对应。
(8)城投公司没有填报的隐性债务,银行也可以置换,比如兴业银行对地方城投非标融资置换中票,此类中票不对应项目,不适用隐性债务化解的政策文件。
(9)隐性债务背后的优质抵押资产亦是商业银行参与市场化置换的重要动力。在实际置换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各家银行原则上要求置换债务的増信效果不弱于原债务。除此以外,商业银行参与隐性债务置换或附带地方政府在财政性存款分配方面倾斜等资源互换条件。 
新基建崛起 债务置换提速
随着新基建的投资机会出现,地方政府纷纷公布了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新的投资也将利好于隐性债务置换。
据相关统计显示,截至3月5日,24个省市区公布了未来的重点项目投资规划,总投资额达48.6万亿元,其中2020年度计划投资总规模近8万亿元。
对于新基建的规模,从专项债资金用途和 PPP 项目行业分布来看,新基建占全部基建的比重在7%~12%,保守估计2020年规模超1万亿元。
地方重大项目的建设一直是银行的信贷支持重点领域。很多银行也愿意参与到重大项目的基建中。实际上,地方新基建的推进资金需求大,商业银行也愿意投放更多的资金支持。在一些平台公司非标融资中,被认定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通过贷款置换已经有很多了,都是达到一定标准,手续齐全的项目。
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银行也出现了所谓的‘资产荒’。政府的债务置换是符合政策指引的,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资产荒的问题。此外,在地方政府和银行的沟通中,地方政府往往也会给予银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匹配相应的财政资金存款,以此加大债务置换的吸引力。加上中央政策鼓励采取展期、重整等方式化解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庞大且成本较高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为银行债务置换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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