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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现实挑战和政策建议

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现实挑战和政策建议

王雁飞  周茂清
摘要:在经济社会迈进数字化时代的大背景下,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数字金融模式兴起,我国的金融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已经成为趋势。本文以我国数字金融实践为基础,界定了数字金融的概念内涵,重点梳理总结了数字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特征,提出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三大内生动力——传统金融供给的短缺、数据积累和技术进步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针对我国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伦理意识淡薄、数字化水平较低、征信体系不健全、数据安全问题突出、数字鸿沟问题严重、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要重视数字金融伦理问题、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据积累和技术应用、健全社会数字信用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设计有效的监管框架等一系列促进数字金融有序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詞:数字金融;金融科技;普惠金融;内生动力;金融生态;金融伦理
一、引言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正快速发展,经济社会迈进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变革极大提高了社会整体运行效率。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信中指出, 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①。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将数字驱动发展作为重要原则,并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的目标。
金融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其本质是“资源配置的跨时期最优化”。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加速创新,移动支付、在线购物、共享经济等蓬勃发展,金融业也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传统的线下金融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与新科技密切相关的数字金融正在兴起,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的数字金融迅猛发展,在科技的支持下已扩展到支付、投资、融资、资产管理等各个领域,目前发展水平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 毕马威联合H2Ventures发布的《2019年Fintech100年度报告》中,中国有10家公司位列全球百强,仅少于美国和英国。德勤认为中国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已经遥遥领先,在线上网购、数字转账和零售支付三个主要场景的数字金融渗透率领跑全球①。
随着数字经济战略的推进实施,数字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以及高质量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服务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以开放、共享、重构、融合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业数字化变革持续推进。在这种融合与变革的背景下,有必要厘清数字金融概念, 总结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特征事实,探寻其内生动力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数字金融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金融数字化发展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与数字化相关的概念是电子金融,又称金融电子化或金融信息化,是指在金融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更新改造金融业,使金融活动从物理空间向信息空间转变的过程。这是20世纪末开始,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电子信息技术初步融合时出现的术语。
21世纪以来互联网红利释放, 金融服务开始向线上转移,互联网金融模式兴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其他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指以P2P、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去中介化的金融模式。
近年来金融与技术深度融合,出现了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两个概念。国际上,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③。Gomber等(2017)认为“数字金融是由金融科技公司和各类金融服务商提供的大量创新金融产品、金融业务、金融软件,以及创新的客户沟通和互动形式”。黄益平等(2018)认为数字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其他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很多学者对这些概念进行了比较。Gomber等(2018)比较了较早期使用的电子金融、金融科技、数字金融之间的异同,认为这三个术语都描述了金融部门引入和使用信息通信技术而产生的变化过程。电子金融通常用于早期金融部门开始使用信息技术时的情境;数字金融一词可被理解为电子金融的深化, 是更加广泛的数字化所带来的金融创新;而金融科技一词更加强调金融技术创新和技术发展。邱晗等(2018)详细对比了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三个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更多地被看作互联网公司从事新型金融业务,金融科技更突出技术的特性,数字金融的概念与前两者相比更为中性,所涵盖的范围也更加广泛。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提法都不能准确概括金融数字化的现实,近年来数字金融的提法得到学界和民间的认可, 在很多文献和政府文件中,通常将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作为准同义词。
虽然学术界尚无数字金融的标准定义,但已形成一些共识, 数字金融概念由早期的电子金融、互联网金融发展演化而来, 其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线下服务, 主要通过数字化生产要素如网络和通信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等,为用户提供支付、信贷、财富管理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以较低的成本实现金融市场生产力的提升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金融的服务效率和覆盖范围,更好地助力和深化金融业发展。
三、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特征
我国数字金融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电子金融阶段。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中国金融行业从传统人工操作走向电子化替代,发展主体仍是传统金融机构,而且信息化、电子化并没有颠覆金融业的商业模式。二是互联网金融阶段。2012年之后P2P金融、众筹、互联网小贷等新兴的金融模式发展起来,我国金融系统内开始出现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热潮, 并迅速蔓延至金融业的各个细分领域。三是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阶段。2013年阿里巴巴线上货币基金产品“余额宝”的出现,标志着真正的数字金融时代的到来,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金融形态和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改变了中国金融业发展格局,也吸引了全世界的关注。
我国的数字金融创新步伐较快,业务模式和业态在不断变化中,目前主要有數字支付、数字货币、线上信贷、智能投顾、数字证券、智能理财、数字保险等新型金融业态,具体见图1。数字技术赋能金融其实只是开端,数字金融正在以更高效支持实体经济、服务数字经济的各种金融形态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的诸多方面。
当前, 随着数字技术与金融业融合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的数字规模和业务形态都得到了飞速发展,金融产业数字化日益明显,数字金融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在不同领域应用深化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将“深化应用”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目前数字金融的应用范围涵盖支付、借贷、投资、财富管理、保险、解决方案输出等业务形态, 主要参与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总体来看,银行和保险领域的数字化投入多,在信贷、保险产品设计等方面应用成熟,主要场景包括普惠金融、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智能投顾、在线投保理赔等, 通过大数据、AI事前精准营销,事后动态监控;互联网金融科技主要由大型平台企业主导,分为电商、社交、搜索等不同模式,多以“支付+场景”为入口,渗透至借贷、理财等细分领域,并向金融机构导流,输出数据和技术优势;证券和资管科技主要运用于投研决策、量化交易、智能搜索领域,但相对而言前沿科技的渗透较低,产品同质化严重。
(二)规范和开放成为趋势
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社交、电商领域先发的数据和技术优势,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内数字金融形成大型互联网平台垄断的格局。自P2P风险暴露以来,监管顶层设计上强调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2020年以来明确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的思路,一系列关于助贷、联合贷、互联网保险的政策下发,不符合新规的非持牌业务受到限制,数字金融行业整体回归合规经营。同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提出“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数字化打造成‘第二发展曲线’”。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进程加快,并在数据、技术、场景等方面寻求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五大行分别与百度、阿里、腾讯、京东、苏宁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金融产品、渠道建设、智能金融服务领域深度合作,协作实现各类业务流程的数字智慧再造,提高数字化营销和风控水平,数字金融领域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协作融合发展的格局正在形成。
(三)场景生态化特征显著
2021年中国银行发布的《金融场景生态建设行业发展白皮书》显示,全球最具价值的100家大型银行中, 超70%银行已经建设开放银行平台,投入场景生态建设的热潮。相比于国外数字金融以线上借贷和征信服务为主的模式,我国的数字金融生态更为丰富,尤其表现在场景建设融合方面发展迅速。主流金融机构开始从单一金融服务向“金融+场景”综合服务转变,多家机构自建场景取得良好效果。如招商银行“掌上生活”月活跃用户超过4000万户, 同时在外部高频场景合作打造流量入口,重点建设生活社交、餐饮娱乐、医疗健康、旅游出行等生活场景, 互联网企业负责提供客户和流量资源,银行则开放API接口,为庞大的线上线下客户提供一体式的服务。另外线下的大流量场景方面,重点布局校园生态、零售商超、交通出行等,如银行在永辉超市、美团点评、盒马鲜生等平台上提供支付、信贷等融合无感的金融服务,构建消费金融生态圈。
(四)科技赋能成为新的方向
在科技赋能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时代,大型金融机构数字信息技术成熟后,业务逐步拓展至科技赋能与金融服务方案输出, 目标是帮助提升G端政务信息化水平、B端客户的数字化管理能力以及F端金融同业客户的业务能力。截至2021年底,已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16家国内银行相继成立了金融科技子公司,数字金融输出价值链包括客户管理、方案和架构设计、系统开发、后期运维等①。同时,互联网平台出现去金融化趋势,纷纷由线上融资等高价值业务转向科技赋能,增加科技研发投入,更加注重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解决方案。例如“中小融”平台是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成果在金融场景的创新应用,在2020年1月2日正式上线。作为全国首个以大数据应用为底层技术的数字金融平台,“中小融”平台打破数据壁垒,破解信息孤岛,截至2022年1月已接入了来自34个政府部门的250项政务数据②。
(五)更加突出公平普惠原则
联合国提出“通过数字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的最终目标,是为减贫和为发展中经济体的普惠金融目标作出贡献”③,学术界也有学者发现数字金融能够减轻城乡收入不平等,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普惠金融效率。在党中央提出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我国数字金融发展更加注重公平普惠,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课题组研究表明,中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和城市由于数字普惠指数发展迅猛,“中部崛起”现象已经出现。《中国县域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报告》也显示,在过去的4年间, 全国县域数字信贷服务广度增长了8倍之多,中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呈快速追赶趋势,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逐年缩小④。 我国数字金融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基础上,不断突破金融服务触达范围和辐射半径,让数字金融发展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低收入者群体,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四、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
传统金融供给的短缺、 数据积累和技术进步,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这三项因素共同促进了数字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一是传统金融供给的短缺。 已有研究表明,金融抑制形成的原因之一即是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系统更容易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或不恰当的控制,信用环境、交易成本等造成小微企业信贷配给。由于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中国的金融抑制和信贷配给情况较为严重, 在偏远地区、小微企业、农户等低收入群体中尤甚。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在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客户中, 只有46%能够获得贷款,12%的被拒绝,还有42%的客户没有申请⑤。这种金融供给短缺、信贷配给现象不但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也引发政府和社会的强烈关注,这种情况下数字金融应运而生,通过将数据、技术、场景三者结合,能够较好地缓解信息不对称情况,优化金融机构面临的“规模-成本-风险”函数,增加了对小微企业与低收入人群的服务供给。
二是数据积累和技术进步。近几年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电商、社交、搜索等互联网生态兴起,使得金融科技公司获得了大量基于社交和电商的数据,而银行除与金融科技公司数据共享合作之外,还通过打通银企系统,获取订单、物流、水电、客户关系等经营软信息,为数据分析技术的进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金融业本身是信息科技运用的前沿行业,拥有开展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应用的基础资源, 也是我国信息基础设施最完善的行业之一,借助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四大关键技术,金融机构快速开发迭代客户画像、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反欺诈等模型,突破“获客难”和“风控难”的两大障碍, 克服传统金融工具的时间和地理限制, 为偏远地区和长尾市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显著地促进了数字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三是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由于我国一直推动共同富裕和普惠金融发展,并将普惠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而数字金融天然具有普惠性质,能够通过降低成本、防范风险、促进竞争等机制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监管部门对具有普惠性质的数字金融转向相对宽松的监管,这种宽松环境为数字金融参与者提供了试验商业模式和金融产品创新的机会[15]。《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提出的“加快健全与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相配套的支撑保障体系,全面激活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与十四五规划中“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在审慎监管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精神相一致,中国的各级政府和监管层正致力于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监管政策支持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 鼓励银行通过数字金融构建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机制,不断完善小微企业线上贷款、信用贷款的配套措施,客观上为数字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现实挑战
我国数字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现实挑战,有一些内外在因素制约其发展,并可能蕴含金融风险,这些挑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数字金融伦理意识淡薄。随着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员进入数字金融服务领域从业,部分参与者缺乏履职必备的专业素养和伦理意识,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伦理规则,越来越多的超授权商业行为发生, 对消费者侵权的主体、方式和形态呈现多样化,甚至披着科技的外衣从事非法行为, 数字金融领域内不断发生非法集资、融资诈骗等案件,线上信贷等数字金融行为难以规范运行,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推进。
二是全社会数字化水平较低。微观主体的数字化改造推动全社会数字化水平提高,这是我国数字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前提。尽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但主要的工业和服务业数字化程度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①。 当前国内小微企业数字化程度相对较低,数据采集率偏低,导致数字金融中的核心环节如风险评估、风险定价难以高效进行,金融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小微企业风险,导致银企信息不对称这一关键问题依然存在[16]。
三是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我国已逐步形成以政府主导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体、以市场化信用机构为辅的多元发展格局,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化征信发展较慢,互联网数据征信市场的信息比较分散且不全面,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没有实现共享,数据孤岛现象严重,互联网共债风险依然存在,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的可依赖程度相对较低。
四是数据安全问题突出。金融数字化发展过程中,金融数据呈爆发式增长,数据采集渠道和维度多元化, 大量个人和企业信息暴露在开放环境下。但同时,有部分金融机构的数据隐私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欠缺,对数据泄露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违法人员获取数据的手段又在不断变化, 从木马病毒、线上诈骗到网络远程攻击,全国各地隐私泄露等事件频频发生,严重的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信息安全。
五是数字鸿沟亟待解决。我国农村及贫困地区数字基础设施落后于城市,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 截至2021年6月末互联网在中国农村的普及率不超过60%②。由于数字金融使用新硬件、应用新技术、建设新场景,无形中抬高了金融服务硬软件门槛,影响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尤其是农村居民、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因适应性慢、接受度低,难以快速掌握智能产品和服务,开始在数字生活中被淘汰,普惠金融服务中出现数字鸿沟问题[17]。
六是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监管机构对新型数字金融运行模式介入不够, 监管机制跟不上创新步伐,难以前瞻性把握其中的金融风险,也缺乏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而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后往往又采取严厉的退出政策。同时,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的监管行动是根据细分的金融市场和业务来确定的,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监管行动的一致性难以形成”, 而数字金融具有显著的跨界特征,传统金融監管方式可能面临“监管失灵”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同监管[18]。
六、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重视数字金融伦理问题
金融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各参与方良好的金融伦理基础,金融从业人员金融素养的高低对金融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让科技伦理建设成为新时期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金融业的发展也要聚焦新形势下数字金融伦理突出问题,围绕普惠民生百姓、服务实体经济的伦理重心开展工作:一是要加快制定数字金融领域伦理标准规则,可参考浙江省的做法,各地根据实际成立省级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在机制建设方面则可参照西方国家经验,探索建立常态化的伦理审查、信息披露等工作机制。二是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动指南和自律公约,在行业内倡导“公平诚信、以人为本、开放共赢、安全审慎、社会责任”等基本金融伦理准则, 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增强金融领域数据应用的合规性、安全性。三是进一步加强数字金融领域的伦理教育,一方面是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专门的数字金融伦理教育, 使其把外在的行业要求转化为内在的价值观念、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不断规范其金融相关行为,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是不能忽视对其他参与者如数字金融中介、技术提供方、电商交易平台等的数字金融伦理教育,帮助其更好地参与到数字金融活动中, 共同推进数字金融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二)加快建设数字金融基础设施
坚持技术驱动、 自主创新和底层突破的原则,加快数字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新一代金融数据中心和算力中心,人工智能、金融场景化的区块链、大数据、安全多方计算等创新型基础应用,以及新型绿色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等,可以采用政府和市场多方协同的方式推进,如探索类似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模式的产业基金、 创投基金,发挥各类社会资本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还要重视融合类基础设施即在特定行业或产业领域发挥基础性、保障性、平台性作用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例如国家支付清算系统、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第三方支付转接清算系统、金融CA认证体系、金融科技共享平台、第三方区块链函证平台等。应加快构建多元化、广覆盖的融合类基础设施体系,满足快速发展的公共服务和个性化金融需求。
(三)健全社会数字信用体系
一是从制度上完善政府、平台和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信息开放机制,利用数字经济平台的信用补充和完善社会征信数据体系, 明确信息采集标准,建立开放共享标准和具体完善的操作流程。还要建立适合的信息分级制度,确定信用机构的入围资质要求、信息脱敏处理要求、信息接入程序、信息使用的限制等, 规范各类机构对于数据的调取使用,降低信用评估的成本, 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的隐私。二是在数据共享设施建设方面,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数据生成部门的协同机制,建立标准化的公共数据共享平台, 完善数据开放共享工作机制,提高大数据和各类信息整合能力,推动全国和地方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互联网平台企业、核心供应链企业等部分数据开放共享,提升数字金融共享化水平。三是在社会信用惩戒方面,借助于各类电子化的信用信息和失信信息的共享,建立相应的信用惩戒机制,完善惩戒方式、公示渠道、执行方法,对于那些屡屡违法或者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主体付出更高的违规成本和违约成本。
(四)加强数据积累和技术应用
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已成为新一代的经济基础设施,前所未见的技术红利将推动金融业快速发展, 成为决定金融业竞争实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研究能力。一是加快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步伐, 推动小微企业数据改造、信息积累,促进从生产制造、销售服务到经营管理全流程数字化转型, 并将生产过程与金融、物流等数字化通道连通,为数字金融的应用奠定产业数据基础。 二是加快金融机构的技术改造步伐,深化金融服务智慧再造,以科技赋能金融行业,搭建业务、技术、数据融合联动的一体化运营中台,建立智能化风控决策技术模型,全面激活数字化经营新动能, 通过金融机构数字化升级来简化融资手续,降低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三是进一步推动基础技术和前沿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如企业联合、银企联合、政企联合、企业院校联合等,夯实数字金融发展的技术根基,同时在稳妥的前提下,不断壮大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产业生态,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速度,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五)保障信息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金融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数据安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数据安全方面,各类金融企业应按照《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和数据合规体系,对于金融领域的国家核心数据、敏感数据予以保护,并且建立相应的数据保密管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大目标下,各参与方要自觉使用安全的数据技术,建设安全的数据基础设施,制定有效的数据安全制度,以保障数据安全收集、储存、使用、流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规范各类主体行为,防止数字金融带来新的金融抑制和数字鸿沟。 一是开展广泛有效的消费者教育,加强消费者能力建设,特别是对部分高风险的线上借贷业务,可将消费者教育工作作为产品提供的前置条件;二是利用数字技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进行准确评价,及时动态地进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将适当的数字化金融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三是加强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 扩大数据认证和数据加密技术应用,事前采集消费者信息时履行知情同意程序;四是建立符合国情的消费者维权机制,包括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协会投诉、金融行业协会投诉、金融争议仲裁、司法诉讼等多层次体系,以及扩大金融消费领域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试点。
(六)设计有效的监管框架
数字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形态,对其监管时既需要考虑监管原则的一致性,也需要重视其特殊性,如沿用传统金融下的监管体系和规则,在数字金融背景下可能面临监管失灵的问题。一是设计新的数字金融监管框架。由于许多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拥有多个金融子行业牌照,金融业务交叉可能带来风险传染,从全球来看统合监管已经成为监管改革的一个方向,如英国和美国分别通过改进型“双峰模式”“金融稳定委员会” 来纠正监管多头化、碎片化问题, 我国要继续推进监管协调方面的改革,统合碎片化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覆盖率。二是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根据《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提出的“基于鼓励创新和风险的动态平衡”原则,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学习英国、新加坡“监管沙箱”模式试点,在小范围、风险可控的环境下设立创新试验和风险框架,既要包容创新又能防范风险, 要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实现动态监管、主动监管和监管前移。三是大力实施监管数字化转型,传统的监管手段是监管部门自上而下收集金融机构的数据,这种事后跟踪式的监管不再适合于数字金融风险管理,应加快研发基于数字技术的监管工具和监管平台, 采用智能化、數字化手段,实现监管规则的程序化和标准化,强化监管渗透的强度、深度和广度,提升对数字金融新型业态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文章源自:2022年《金融理论探索》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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