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及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11号)精神,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和会员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发挥协会协调会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化运作水平,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体系,推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构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活动内容
(一)健全自律规约。协会和各会员单位要结合本行业、本企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要求,组织协会和会员单位研究制定体现本企业、本单位自律规范,并认真组织实施。新订立或健全完善已制定的自律规范,应当充分体现本企业员工的意愿,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企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之间的经营行为或执业行为,协调会员企业或执业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探索建立或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自律与诚信建设体系。
(二)推进信息公开。通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引导协会会员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强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结合本次活动,协会和会员单位应设立举报投诉公开电话及邮箱、信箱,建立基础数据信息库和自律诚信“荣誉榜”、违行规、失诚信“黑名单”等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协会网站上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推行诚信服务。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求和行业诚信服务规范建设需要,切实引导会员单位根据自身能力,积极参与“自律为本、诚信为民、服务社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并将不强制入会、不摊派会费、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纳入面向社会承诺的事项;积极引导会员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注重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加强会员单位诚信服务指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诚信服务指标的示范引导作用。
(四)根据相关规定与金融业协会互融。加强与中央及地方担保、小贷、资产、银行、信托,证券等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取长补短,使上述文件精神能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得以贯彻落实,以更加实际的行动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国金融办工作协会秘书处
201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