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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体系建设必须加快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融资担保行业无论是机构数量、资本规模,还是担保额度、业务品种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末,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实收资本8282亿元。在法人机构中,民营及外资机构占77.8%。

  总体来看,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仍然存在机构数量过多、民营机构占主体、承保能力弱、违规经营突出、有效监管不足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要从融资担保体系内在的体制、机制、环境和定位上作进一步的改革完善和更加科学的顶层设计,同时又要着力健全市场化的监督稳定机制,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

  设立政策性再担保机构

  发达国家的融资担保主要是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融资担保业务尤其是再担保业务盈利能力较弱,因而一般由政府主导、政策性定位

  我国目前融资担保业的现状是商业化、市场化程度已比较高,但由于其主要的市场需求来自小微企业,其盈利模式难以建立,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社会性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为了确保再担保体系有效为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维稳,从而促进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笔者认为再担保机构的定位应当是政策性的。

  本着财权事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再担保机构的设立应与监管体制和财政体制相衔接。

  同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区财力、对风险的掌控能力、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从有利于构建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角度考虑,政策性再担保机构的设立层级应为省、计划单列市或较大的地级市,其组织形式应当是以地方财政(或相关国有大型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10亿元以上。

  其定位应当是“政策性目标、市场化运作、发展与风险平衡”,其中“政策性目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为直保机构增进信用,对直保机构实施市场化监督。

  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或相关国有大型企业)的出资,二是中央财政出资参股,三是再担保保费,包括一般责任再担保保费和连带责任再担保保费,四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再担保业务的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当然,也不排斥盈利要求不强的社会资本出资参股。

  提高再担保机构准入门槛

  由于再担保机构承担着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责任,事关当地经济金融稳定,应专业化经营、严格考核,须对其实行准入管理

  再担保机构的监管职责依目前监管体制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鉴于其具有系统重要性,原则上应由省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如再担保机构有中央财政出资参股,中央有关部门也可根据需要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

  基于再担保机构“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为直保机构增进信用,对直保机构实施市场化监督”的政策性目标,同时考虑到再担保机构如开展直保业务、高风险投资业务或其他高风险业务,势必造成其自身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传染,以及与直保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体系稳定和政策性功能的发挥。

  因此,笔者认为,再担保机构不得从事直保业务、高风险投资业务或其他高风险业务,其核心主业就是一般责任再担保和连带责任再担保。此外,可以开展相关的中介服务,如顾问、咨询、培训等,并借此对直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再担保业务模式分为两种

  再担保业务作为再担保机构的核心主业,其业务模式主要有一般责任再担保和连带责任再担保两种

  笔者认为,典型的、成熟的连带责任再担保为项目连带责任再担保,即再担保机构为直保机构承保的某一具体项目提供连带责任再担保。项目连带责任再担保合同应当由再担保机构、直保机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参与签订,其中,再担保机构与直保机构之间的担保责任分担和再担保费率,因只涉及双方自身权益而与债权人、债务人权益无关,只需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确定即可。至于连带责任再担保合同是否应独立于直保合同可作进一步研究。

  综合来看,笔者认为,构建的再担保体系的设立和运作模式可以为:在省、计划单列市或较大的地级市,由地方财政(或相关国有大型企业)出资设立政策性再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直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再担保,在直保机构因破产而无力承担担保责任时进行风险兜底,从而为直保机构增信。

  与此同时,再担保机构与直保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依市场原则开展项目连带责任再担保,以进一步为直保机构增信和分险。再担保体系的定位是政策性的,其功能目标是: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为直保机构增进信用,对直保机构实施市场化监督。

  (作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融资担保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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