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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建设(成立)省级金融服务中心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建设(成立)省级金融人才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才服务机构(组织): 

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十四五规划”的要求,面对全国各产业发展迅速,国家号召实现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内外双循环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目标,从而达到产融结合发展。我中心从2010年成立以来,主要为金融人才的体制内服务,同时与高校的联合合作培养等,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做出了很好的成绩。根据部里意见,现通知全国各省级金融人才服务中心建设意见如下:

一、经验介绍:我中心前期和中央中编办沟通后,因全国的机构和人事编制有限,现结合温州市委市府已建设好的长三角金融人才服务中心,且已运行了半年时间,效果很好;包头市成立的环渤海金融人才服务中心的经验与模式及四川省委人才领导小组联合高校成立金融人才服务中心的经验等,特在全国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区域筹备建设(设立)金融人才服务中心为推广。

二、建设(设立)方式:按照非事业单位编制,而是以非民方式建设(设立),即按照自愿原则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合法机构申请。具体由(省、市、区)人才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或金融部门为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其名称为***省(直辖市、自治区)金融人才服务中心,其它地级市、县(区、旗)按照此省级名称方式设立。设立服务中心时中央和地方采取注册资本六十比四十或五十一比四十九的比例进行登记。

三、设立后的服务中心服务范围:打造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基地,和高校合作培养金融人才,人才流动建设,人才评测与评价,人才市场建设标准制定,国际人才合作,人才推荐及全国金融人才平台服务中心授权的服务范围。

四、人才队伍建设:设立后的各地金融人才服务中心的人才队伍从人才组织部门(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借用或聘用、各高校招录,全国市场招聘组成,按照合同制原则用人。

五、经费来源:按照市场原则,由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咨询、课题建设、人才中介等获得。

六、办公场地:可与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划拨或租赁方式获取。

七、新设立的各地金融人才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党委、主任双重领导制度。可以参照事业单位第三类管理方式运行。

八、业务指导关系为全国(国家)金融人才平台服务中心至省、市、县(区)各金融人才服务中心。

九、国家金融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耿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66094423

附:

(一)中心筹建登记表

(二)人才队伍建设表(三名党员以上)

(三)建设(设立)申请备案表

 

全国金融人才平台服务中心

2020.11.30

 

 

 

 

中心筹建登记表下载链接:/WebEdit/attached/file/20201130/20201130184480448044.doc

人才队伍建设表下载链接:/WebEdit/attached/file/20201130/20201130184392699269.xlsx

建设(设立)申请备案表下载链接:/WebEdit/attached/file/20201130/202011301838985698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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