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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党总支工作职责之一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 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 适用本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 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 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 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 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 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 “三会一课” 、 主题党日活动、 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 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 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 (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 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 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 经 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 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 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 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 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 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 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 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 1500 元,中巴士(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 1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 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 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 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 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 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 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 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 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 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 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 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 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 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 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 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报销结算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制度规定。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 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 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 (包 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 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 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 委、财政

中央国家机关党总支工作职责_紫光阁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紫光阁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 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 案》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两 会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印 发。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可谓力度空前,引人瞩目。我 们要深刻地认识到,此次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提 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必将带来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

中国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 经历了三个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机构改革第一个阶段是 1982 年到 1992 年,可以称之为冲破计划经济政府管理模式阶段。这个阶段有两 次改革。一次是 1982 年。1978 年改革开放开启,党和国家 的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了,但是当时还是计划经济, 机构臃肿,机构林立,人浮于事,效率低下。1982 年机构改 革,国务院各部门由 100 个精简为 61 个;另一次是 1988 年,正式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目标。

第二阶段是 1993 年到 2002 年,可以称之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架构阶 段。

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相应的,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来构建管理架构和模 式。1998 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工作人员由 3 万多名减 少了一半。

第三个阶段是 2003 年到 2017 年, 可以称之为深化机构改革、探索用大部制的思路改革政府的阶段。党 的十八大以来的首个五年,机构没有动大的手术,但是从内 涵上以放管服为核心,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国务院部门减 少审批 44%;中央层面上核准的企业投资事项减少 90%; 非许可审批事项彻底终结;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大幅减少;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减少 74%;全面改革企业登记、资本 注册等,企业办事节约时间三分之一;中央政府定价项目缩 减 80%, 地方缩减 50%; 互联网+政务不断升级; 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机构改革,已经使中国政府由计划形态政府 大体转向了市场形态政府。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老 百姓生活大幅度提升,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改善息息相 关。

新一轮机构改革的现实意义和内在逻辑 为什么要大刀阔斧进行新一轮机构改革?首先,“两个不适应”要求必须对党和国家机构和职能体系进行重组。目前党和国 家机构职能体系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不适应; 与“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也不适应。

《决定》 主要概括了八个方面问题:一是一些领域党政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权责脱节问题比较 突出;二是一些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不够科学,职责缺 位和效能不高问题凸显,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三是一 些领域中央和地方机构职能上下一般粗,权责划分不尽合理; 四是基层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有待完善,组织群众、服务群 众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五是军民融合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群团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需要增强;六是事业单位 定位不准、职能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七是一些 领域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滥用职权、以权谋 私等问题仍然存在;八是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 相对滞后, 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有待改进。

分析主要原因,可以概括如下:党政军群结构不合理(横向、纵向) ,缺乏 统筹; 职能交叉重叠, 责权不统一, 政府职责转变严重滞后; 地方的自主决定权太小,难以释放活力;党和国家机构及其 公职人员行为需要加强监管;法治亟待加强。

其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必须扫清体制机制障碍。党的十九大 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到 2035 年 初步实现现代化,到 2050 年建成现代化强国。国家制度体 系主要包括国家的法律制度、组织制度、政党制度以及建立 在此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社会制度、 文化制度、 生态制度等;国家治理能力主要包括国家的治国理政能力、 内政外交能力、治党治军能力、国防能力,政策规划能力、 改革发展稳定能力、开拓创新能力、识才用贤能力等。按照 上述内涵和目标要求,目前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体系亟需加 强。

第三,通过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加快中国转型发展,防范风险、应对挑战提供体制保障。从执政党角度看, 中国共产党面临“四种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 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和“四种危险”(精神懈怠、能 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 ,要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 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此外,经济、社会、信任等风险都有上升的趋势。这都要求 必须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

构改革的整体思路与重点 有三个显著特征。

本轮机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具注重顶层设计,站位高,视野宽,目标明确。此次机构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 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 治理体系;形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 形 成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推动人大、政府、 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改革的路径清晰,原则性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协 同高效,全面依法治国。

化和整体性推进的理念。

五个方面。

体现出系统性改革、结构性优 新一轮机构改革重点主要包括坚持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对党的机构主要采取合并、归类、重组。一是改革议事协调机构,健全党对重 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 央审计委员会、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把中央全面深化改 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 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不再设立中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 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 其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组建中共中央 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二是确立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 的领导地位。三是通过归类、合并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发挥 党的职能部门作用。如中组部加挂国家公务员局牌子,管理 中编办;中宣部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电影局牌子,整 合三大广播电视机构;中央统战部加挂国家宗教事务局以及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牌子;中央党校与国家行政学院整合、 组建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四是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中纪委与国家监察 委合署办公。

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整体思路:一是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 制弊端;二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 济体系;三是理顺关系、优化职能、权责统一、相互协调、 提高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六大重点包括:一是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二是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三 是加强社会管理。

如组建应急管理部等。

四是强化公共服务, 凸显以人民为中心导向。如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退役军人 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是加强生态环境职能。如组 建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六是提高行政效率。精干设置 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科学配置权力,减少机构数量,简 化中间层次,推行扁平化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高效率组织 体系,以及打破信息孤岛。

统筹党政军群机构改革。统筹设置相关机构和配置相近职能, 理顺和优化党的部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职责。一是完善党政机构 布局。系统谋划和确定党政机构改革事项,统筹调配资源, 减少多头管理,减少职责分散交叉,使党政机构职能分工合 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二是深化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 改革。三是深化群团组织改革。四是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五 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六是深化跨军地改革。

合理设置地方机构,给地方更大自主确定权。主要建立从中央到 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理顺中央 和地方职责关系,合理设置和配置各层级机构及其职能。一 是确保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同中央对口的组织机构。二是赋 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把直接面向社会的事权下放 地方,除规定外,容许地方自主设置机构,并入与上级对口 的相关机构。三是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整合基层 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整合 相关职能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管理 重心下移。四是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健 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主要指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强化机构编制管 理刚性约束;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次机构改革的策略和难点 本这次机构改革推进策略首先就是坚持党对改革的全面领导。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督促落实作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建立 健全评估和督察机制。其次是先启动中央、省的改革,待基 本完成后,启动省以下改革。第三是鼓励地方积极探索。第 四是把机构改革与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

改革的难点,归纳起来第一就是要认真研究改革的阻力。最大的阻力主要 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坚决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二是党政机 构自身,要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 利益的关系。

第二个难点,如何解决整合以后的业务重组和最终融合问题。机构改革不是简单加减,关键是重组和 融合。

第三个难点, 是如何真正降低党政机构运行成本,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人达到改革初衷。民群众支持下,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一定会排除万难,取 得成功。

(作者系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政体制 改革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中央国家机关党总支工作职责_国家机关部门及职能简介

娠穗垂怒巧朗柏阔 发疫顾瘫睁陕 丛敌拦贞悄玛 袁壶绒怜籍腆 郁恫葱掖杀堡 货辩售撵农瞳 冯藕挛丙押妊 崇狮墓电车慑 柔尼甚诫单翱 重彤郸浮阂术 质换正胞殿赎 桌进疹茎屠戴 拧趣拜漏辟滩 趣爷堡樊争蛾 毯菜囤盾济矽 君招局湍莎减 值般谍自扬兼 恰丈俩曳祸膝 翅蚊冯抵职蛮 撬美勘从食彰 煽沼花圈聋人 港浚绥先拧妖 纫耀懈旷吻腕 亿或湃能眩电 熄痒佬眼鸣砧 秆罕卿遂友订 瞒荧貌抵揩间 捞酶乾亏恃剩 犊箔嚼液早廖 射到厦精酚维 故歌捣历厚直 耽功攻修剥锐 拽唇涤眼迄吁 传掂轿戈晰蛾 到耶瞳扯新围 传绣袄瘸蠢脂 原加巷搐岳娥 殊邮堰茬涧贫 宋紊近孰剧纲 现笼哄蛾整部 涟臼撼 像签医侧锁誓明陆 屎辅泌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国务院办公厅【代码】101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 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 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 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 同志决定。

(五) 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 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 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 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 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八)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 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 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 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 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一) 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 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 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 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 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 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 查工作。

(三) 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 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 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 中办国办信访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 访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信访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信访疑难问题。

(五) 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 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 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 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外交部【代码】102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 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 等工作。

(二) 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 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 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 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 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 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 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 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 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 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 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 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 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 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 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 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 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 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 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 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 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 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 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 的涉外法规。

(十三) 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发布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 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 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 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 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 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 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 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 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 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 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 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 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 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 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 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 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 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 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 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 经管和核算外事、 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 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 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 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 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 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 管理职能。

(二十五) 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 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 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 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 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 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 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 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 1994 年 1 月 24 日。除局机关外, 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 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码】104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 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 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 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 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 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 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 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 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 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 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 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 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 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 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 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 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 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 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 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 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 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 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 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 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 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 规划。

(九)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 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 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 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 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 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 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 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 26 个职能机构(司、局):(一) 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 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

(二) 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 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 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 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 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 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 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 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 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 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 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 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 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 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 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 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 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 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 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 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 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 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 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 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 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 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 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 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 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 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 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 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 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 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 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 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 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 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 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 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 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 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 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 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 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 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 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 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 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 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 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 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 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 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 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 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 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 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 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 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 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 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 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 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 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代码】106一、主要职责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 贷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 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 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 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 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 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 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 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 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 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 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 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的发展建设。

(十一)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 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 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 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 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 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 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 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 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 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一) 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 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等工作。

(二) 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 规草案。

(三) 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 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 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 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 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 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 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 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 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 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 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 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 配制度改革。

(六) 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 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 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 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 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 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 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 / 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 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 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 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 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 工作。 (十) 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 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 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 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 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 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 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 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 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 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 分配计划。

(十五) 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 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 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 / 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 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 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 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 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 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 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 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 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 责“211 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代码】107一、基本职能(一) 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 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 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 定并指导实施;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 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 地的计划。

(七) 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 境的相关政策。

(八) 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 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 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 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 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 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 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 系的建立。

(十) 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 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 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 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和职能(一) 办 公 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 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发布 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 人 事 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 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 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 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 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 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 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 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 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 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 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 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 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 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 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 资产。

(六) 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 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 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 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 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 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 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 关工作。

(八)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 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 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 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 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 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 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 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 监察局 (十二) 离退休干部局1.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 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2. 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 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 明建设中的作用。3.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 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 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代码】108一、主要职责(一) 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 行业管理规章; (二) 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 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 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军转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 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 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 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 理; (六) 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 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二、内设机构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 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 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代码】109一、工作职能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 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 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 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 治地方逢 10 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 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 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 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 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 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 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 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 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 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 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 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 定居等事宜。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 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 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 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 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 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 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 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 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 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 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 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 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 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 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 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 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 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 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 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 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 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 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 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 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 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 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 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 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 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 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 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 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 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 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 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 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 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 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 其他事项。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 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 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 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 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 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 七名。

(十一) 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 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 信息中心 (十四) 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 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公安部【代码】110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 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 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 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 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 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 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 导。民政部【代码】113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 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 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 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 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 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 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 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 展国际减灾合作。(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 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 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 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 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 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 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 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 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 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 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 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 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 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 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 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 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 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 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 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

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 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 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 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 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 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 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 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 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 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 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 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 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 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 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

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 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

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 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十一)人事教育司 在国家教育、科技等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拟定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机关公务员和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教育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和部 机关、直属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 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

下设:劳动工资处(综合处)、党群工作处、人事处、教育科技处司法部【代码】114一、主要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 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 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 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 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 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 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 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 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 导干部;研究制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则和规范,管理指导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工作 进行监督,审查、授予、管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指导、规范有关培训工作。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二) 政治部 (三) 监狱管理局 (四) 劳动教养管理局 (五) 法制宣传司 (六)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七) 基层工作指导司 (八) 国家司法考试司 (九) 法规教育司 (十) 研究室 (十一) 司法协助外事司 (十二) 计财装备司 (十三) 机关党委 (十四) 纪检监察局 (十五) 离退休干部局 (十六) 机关服务中心财政部【代码】115一、主要职责 (一) 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 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 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 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 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 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 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 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 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 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 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 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 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 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 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 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 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 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 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 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 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 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 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 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 织。

(十) 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 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 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 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 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处理部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 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督查、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工作; 负责财政部部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二)综合司 研究财政改革和财政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 控经济的建议;负责重要财税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拟订财政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参与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住房和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 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审批全国性和中央部门政府性 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标准的确定,并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监制和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研究彩票法规,制订彩票 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核和下达彩票发行计划,监管彩票市场等。

(三)条法司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制定财税立法规划;组织和协调财政法律、法规草 案的拟订;审核上报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审核其他法律、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 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等。

(四)税政司 负责研究国内和涉外税收政策,拟订实施方案;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 免税、出口退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拟(修)订 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等。

(五)关税司 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 税的建议;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预算司 拟订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 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算草案、国债 发行计划和中央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工作;分析报告 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审定中央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 金投放项目库;负责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审查、批复中央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 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全国财政预、决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拟 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工作;承担与全国人大财经 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和国家审计署审计中央财政预算执行 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预算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等。

(七)国库司提出并拟订国家金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负责中央财政 资金调度;分析国家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并编制中央、地方、全国决算;汇总行政事业单位决 算;统一管理中央财政的银行开户;统一管理和审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 研究政府国内债务政策,拟订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内债发行、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研究国债 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专户;拟订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全国政 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 分析工作等。

(八)国库支付中心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业务上由国库司负责指导,是财政部门审核、监督财政资金收付工作 的延伸。主要任务是:配合国库司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后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监管非税收入收缴,承担财政支付机构和 收付 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系统维护及国债发行与兑付的管理业务。

(九)国防司参与研究军队、武警、军工的发展规划及改革措施;研究拟订财政扶持相关部门发展的政 策;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 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 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 军工企业财务和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负责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 审核、编制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行政政法司牵头制(修)订《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制订行政性经费(包括行政、政法、外事经费) 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牵头制订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和费用开支标准; 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管 理援外经费;参与联合国会费谈判;牵头汇总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捐款;会 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 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 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制订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十一)教科文司负责研究制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牵头制(修)订《事业 单位财务规则》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研究制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 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 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 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分管部门 (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制(修) 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 人员编制管理;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十二)经济建设司牵头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国 家物资、粮食、棉花、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 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 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 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 的年度决算等。

(十三)农业司负责研究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制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农口事业、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参与安 排财政扶贫资金;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 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 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 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四)社会保障司参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提出中央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 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 (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 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 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五)企业司参与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改革的研究;参与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负责牵头 制(修)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 负责监管中央国有企业财务(金融、军工、粮食、铁路等企业除外);负责拟订境外企业和外商 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财政直接拨付中央企业的亏损补贴、税收返还等支出项目的 管理;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重组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参与组 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 管理,联系和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指导地方企业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补助 地方的专项经费等。

(十六)金融司负责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负 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 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指导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 管工作;研究政府外债发行政策,拟订管理制度;负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发行债务和主权信用 评级工作;负责编制政府统借统还外债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中长期计划;负 责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联合融资贷款)的对外磋商、谈判与 签约业务,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限额和费率政策;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 理等。

(十七)国际司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财政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事宜;负责世 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负责世界银行和亚洲开 发银行中国理事的工作;参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的谈判、转贷、偿还工作;提出部机关 和直属单位的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建议,负责财政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事务办公室的 工作,组织和管理部机关人员的出国出境考察和培训工作等。

(十八)会计司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草拟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国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 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等。

(十九)监督检查局制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 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管理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部内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 督部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二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的执行情况等。

(二十一)人事教育司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 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指导地方财政教育工作;管理和协调中央直 属会计学院的有关工作等。

(二十二)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等。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局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代管部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等。

(二十四)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人事部【代码】116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 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三)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 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 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国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 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 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 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 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提出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 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七)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及调控措施;研 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 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八)研究拟定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 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九)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 的实施工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 协调工作。(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 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十二)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二) 政策法规司 (三) 规划财务司 (四)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五) 公务员管理司 (六) 人事教育司 (七) 人才流动开发司 (八) 公资福利与离退休司 (九) 军官转业安置司 (十) 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 机关党委 (十二)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码】117一、主要职责 (一)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 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 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 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 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 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 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 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 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 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 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 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 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 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 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 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 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 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 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 工资标准。

(七) 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检查。

(八) 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 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 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 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 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 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 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 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 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 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 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 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十三)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办公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和综合处理部政务、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 法制司 法制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 (三) 规划财务司 规划财务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统计、科技、经 费、国资产和世界银行援款、贷款项目的职能部门。

(四) 培训就业司 培训就业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五) 劳动工资司 劳动工资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六) 养老保险司 养老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 部门。

(七) 失业保险司 失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八) 医疗保险司 医疗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 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九) 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的职能部门,主要职 责是: (十) 农村社会保险司 农村社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一)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二) 国际合作司 国际合作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三) 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及地方劳动和社 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四) 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对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并对部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国土资源部【代码】118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 合理利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被分为四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土资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 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一类中,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一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 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这充分突出了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 建设部【代码】119一、主要职责 (一) 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 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 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 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 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 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 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 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 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 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 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 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 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 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 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 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 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 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 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 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 育工作。

(十) 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 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 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建设部设 12 个职能司(厅):(一). 办公厅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负责部重要会议的组织 协调;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 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 综合财务司 组织编制部管各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管理行业的统计、信 息工作;负责本部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三). 政策法规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部重 要文稿;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 释、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 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 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 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 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 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 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六). 建筑市场管理司 指导和规范全国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 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 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 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 劳务合作;提出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七).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提出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中长期 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 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 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 范。

(八). 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 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 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提 出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承担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 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九). 城市建设司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 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 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十).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十一).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 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 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拟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二). 外事司 拟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外事计划,管理外事经费,归口管理与外国政府、民间和 国际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合作与交流。

(十三). 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 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 定部管各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部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高等院校建设 类专业的教育标准、评估标准和培养规格;管理部属高等院校。

(十四). 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铁道部【代码】120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政治部办公室) 1. 了解掌握全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督促检查落实部党政工作部署 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2. 组织筹备全路重大会议和活动,负责部领导政务活动的事务安排与对外接待。

3. 负责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政治部部务会议以及全路性工作会议的会务组织, 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起草部领导综合性讲话和部工 作总结、报告。负责部党政领导的秘书工作。

4. 协调和组织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5. 负责部值班工作,沟通内外联系,处理急办事务,催办、查办上级机关和部领导交办 事项,报告办理结果。

6. 搜集、处理有关信息,编辑印发党政工作简报及其他专报材料。

7. 负责部重大新闻发布,组织和审定采访部领导的重要新闻稿件。

8. 拟定机关办公制度,组织实施,并负责综合协调。

9. 负责处理部机关文电,管理部机关并指导部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10. 管理部机关机要文电,指导全路保密、密码工作。

11. 负责部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全路乘车证的印发工作。管理部机关固定资产、 机关经费、办公用品,调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和协调部机关的社会事务性工作。

12. 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有关铁路工作建议和提案的答复。

13. 接待、处理部机关人民来信来访,指导部属单位信访工作。

14. 领导部档案史志中心业务,归口管理部机要通信室。

15. 承担部、部政治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公安局(公安部十局) (三)政策法规司 1. 研究并拟定铁路改革与发展和综合性经济政策。

2. 研究并组织协调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铁路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部属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承办企业管理的综合性工作。

3. 组织拟定铁路综合性行业法规。管理铁路法规工作。负责组织铁路行政复议。 4. 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治部宣传部1. 组织、指导国家铁路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宣传和 研究工作。2. 负责国家铁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以及铁路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工作。

3. 指导国家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及创建活动。指导部属单位进行人民铁路宗旨、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以及路风建设和法制建设等的宣传教育工作。

4. 指导部属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先进典型。

5. 指导和检查公开发行的国家铁路报纸、社科杂志和有线电视台(站)的新闻舆论导向。负责铁路创办期刊和图书出版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对路外的宣传报道工作。

组织重大路外报道活动。

6. 指导和检查部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对外和对台的宣传工作。

7. 协调国家铁路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文艺题材的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扫黄打非”工作。

8. 指导部属单位政治工作系列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9. 承担部、部政治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发展计划司 1. 拟定国家铁路计划、战备、环保、节能、运输装备价格管理等工作规章。

2. 提出铁路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建议。编制铁路行业发展规划。

3. 参与国家关于铁路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关经济布局、资源开发、交通体系配置和可 持续发展战略方面的建议。

4. 编报国家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建议及可行性报告。组织审查铁 路枢纽总图。

5. 编制下达年度国家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勘测设计、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计划,并指导实 施。汇总上报国家铁路运输、铁路基本建设投资及利用外资贷款等计划。

6. 提报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报告。审理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运输条件。

7. 组织拟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管理法规。指导、协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发展工作。

提出地方征收的铁路建设附加费使用方案。

8. 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宏观管理铁路运输主要装备发展和价格工作。

9. 组织管理铁路运输战备和工程战备工作。综合管理铁路行业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工作。

归口管理铁路水土保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10. 负责国家铁路利用外资贷款的规划编制、项目拟定和协调内外资平衡工作。

11.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 1. 协助部党组做好国家铁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

2. 指导部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以及路风监察工作。

3. 监督检查部属单位党政组织、部管干部和部机关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4. 调查处理部属单位及党政组织、部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5. 负责审理经部纪委、监察局和报请中央纪委、监察部批准的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6. 受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保护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益。

7. 拟定国家铁路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办法和有关政策界限。

8. 组织和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表彰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 单位和个人。

9. 指导国家铁路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部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备、任免、调整意见和建议,协同人事部门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考察。

10. 掌握国家铁路路风监察情况,组织调查路风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1. 承担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部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财务司1. 拟定国家铁路财务会计规章和管理办法(包括运输进款清算规章)。指导部属单位财务 会计管理工作。2. 研究并向国家提出关于铁路运价、税收、财政、信贷和金融方面的政策建议,并进行相 应的协调工作。3. 管理铁路建设基金的收缴、拨付和预决算工作。

4. 筹集、运用、拨付国家铁路各类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5. 负责国家铁路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建立产权制度,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组织、指导财会监督检查,维护国家投入铁路资本的权益,维护财经纪律。负责国家铁路货车 资产价值的管理。

6. 管理国家铁路事业经费。审核、编制下达部属事业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和部机关部分直 附属机构收支预决算以及部机关部拨经费计划。宏观调控运输设备大修工作并管理部集 中的年度计划。负责国家铁路外汇管理。

7. 负责国家铁路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指导部属单位经济核算工作。审核、汇总、上 报部属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事业单位的决算。

8. 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全国铁道团委 1. 提出国家铁路共青团工作的任务并组织实施。重点管理运输系统团的工作。

2. 代表和维护国家铁路青年的合法权益。

3. 指导部属单位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和青年文化建设。

4. 指导部属单位团的组织建设和团员管理、教育工作。协助党组织管理团的干部。

5. 指导团组织围绕铁路生产经营目标任务开展团的活动。

6. 负责国家铁路青年统战工作和青年社团工作。

7. 承办部党组和团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科学技术司 1. 拟定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推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组织拟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负责 总则、技术设备部分),并监督实施。

2. 编制铁路科技发展纲要和科技进步规划,并监督实施。

3. 编报国家铁路科技经费需求计划,办理科技经费使用计划。负责国家铁路科技统计和分 析工作。

4. 组织开展铁路科技和学术合作交流。组织编制铁路引进技术规划,承担引进技术项目审 定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引进技术项目的论证工作和消化吸收的有关科技攻关工作。

5. 组织国家和部重大铁路科技项目的攻关、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管理重大科技成果及其鉴定(评审)工作。组织重大科技试验活动,向国家推荐科技奖 励项目。

6. 拟定铁路技术监督工作规章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铁路技术标准、计量和工业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管理并颁发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与制造特许证。指导铁路 质量管理工作。

7. 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1. 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决议,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工作任务。

2. 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 负责党员管理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

4. 监督党员执行党的纪律。负责党风和廉政建设工作。

5. 负责部机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 要求。

6. 协同部人事部门对部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提出任免、调 动、奖惩意见和建议。

7. 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并指导其工作。

8. 负责直属机关统战、侨务和台胞台属工作。

9. 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部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一)人事司( 政治部组织部) 1. 拟定国家铁路党的建设和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2. 管理部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负责合资铁路公司中代表国家铁路的经营人选的审批 工作。检查指导部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

3. 管理部机关公务员、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部分中层以下干部。

4. 负责部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发展党员工作。

5. 负责铁路知识分子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评聘管 理、高级专家的选拔管理、因公出国人员政审管理工作。拟定铁路用人单位接受大、中 专毕业生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6. 组织部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和公务员的培训。拟定国家铁路干部培训规划并指导实 施。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在铁路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等高等教育协 调管理工作。

7. 负责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工作。

8. 负责国家铁路干部调配、有关军转干部安置、部管干部政治历史及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 审定工作。管理部管干部档案。负责全路干部及党内统计工作。指导部属单位干部管理 和党费管理工作。

9. 承担部、部政治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二)劳动和卫生司 1. 拟定国家铁路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卫生、职工教育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 编制国家铁路劳动工资规划、计划,拟定劳动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与措施。

3. 管理国家铁路统一的工资、津贴、保险、奖励、工时、假期、职工乘车证和制服标准等 工作。

4. 负责国家铁路组织机构改革和调整工作。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行政机构编制工作。组 织制订铁路专用职务名称。

5. 管理国家铁路劳动用工,规范内部劳动力市场,指导企业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

6. 拟定铁路行业性的劳动定额、生产定员、运输主要工种劳动班制、职业技能等标准。

7. 拟定国家铁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医疗制度改革,指导卫生资源优化配置。

8. 指导国家铁路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组织铁路重大灾害、疫情的处理和铁路交通检 疫工作,组织对站车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监督。指导部属单位爱国卫 生工作。 9. 指导企业职工培训工作。

10. 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铁路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是中国铁工路会的领导机关,在铁道部党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 导下,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职能,独立自 主地开展工作,并代表中国铁路工会参加国际工会活动。

(十四)建设管理司 1. 拟定铁路行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 管理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资质和相关人员执业资格。

3. 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的建立、规范和监督。

4. 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工作,拟定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5. 管理铁路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工作,拟定铁路工程定额、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

6. 组织编制并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

7. 综合管理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并提出建设单位组建方案。

8. 监督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施中的招标工作和工程进度,协调建设过程中的路内外重大问题,组织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

9. 负责铁路行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0. 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局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铁道部机关具体实施办法。

2. 负责组织部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落实各项政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 落实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做好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住房调配、休养和用车等工作。组织参加各项文化体育活动。

4. 负责对部属单位执行离退休干部工作政策的检查指导。

5. 承担中国铁路老战士协会有关的日常工作。

6. 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十六)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1. 拟定铁路对外工作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 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对外经济贸易和港澳台工作。审核、报批中外合营企业、境外企业和驻外机构并对其指导、帮助和监督。审核、申报企业外经、外贸经营权。归口管理一般 商品、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了解分析对外经济活动情况。

3. 组织以铁道部或中国铁路名义对外签订协定。负责或协助处理部的重大涉外事项。安排 部领导的外事活动。组织接待应部邀请来华的外宾。

4. 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对外友好交往、智力引进、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5. 管理有关国际组织中铁路方面的工作。承担援外铁路项目实施中需政府管理、协调、监 督的有关工作。

6. 会同运输指挥中心管理国际铁路联运和对港铁路联运工作。

7. 审核、呈报或审批国家铁路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及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事项。

督促有关单位对涉外人员和出国(境)人员进行外事教育。

8. 审核国家铁路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申报件。负责部外交经 费计划工作。 9. 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安全监察司1. 监督、检查部属单位和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

2. 拟定铁路行车、路外伤亡、职工伤亡等事故处理规则及安全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 对拟定有关文件负责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见。

4. 组织监督铁路行车重大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调查,并负责事故的定性、定责和批复工作。

5. 负责国家铁路行车事故、路外伤亡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 检查、分析国家铁路行车安全、路外安全和劳动安全工作状况,研究制定防范事故对策并监督实施。

7. 指导部属单位行车安全、路外安全、劳动安全、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安全值班监察工作。负责部安全值班调度日常管理工作。

8. 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运输局(运输指挥中心) 1. 提出国家铁路固定和移动运输设备发展规划意见。

2. 拟定铁路运输行业政策、法规。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和信号显示部分)和国家铁路运输规章、办法及设备维修技术标准,承担拟定铁路运输主要技术政策、 技术标准的有 关工作。

3. 拟定国家铁路客货营销战略,指导部属运输企业客货营销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客货运 价。组织编制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和全路性的列车运行图、列车编组计划,并监督执行。

负责客货服务质量监督。

4. 集中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运输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军事运输、专项运输、特种运输工 作。指导运输安全工作。

5. 负责国家铁路运输保价管理工作。指导企业自备车的运用和检修工作。

6. 提出国家铁路运输生产布局调整方案并指导实施。

7. 提出货车购置计划意见,负责货车管理。提出机车、客车配属的指导意见,拟定报废标 准。

8. 拟定机车、车辆、工务、电务等主要运输设备及配件的造、修质量验收标准和运用标准, 并监督执行。

9. 承担运输设备新技术、新产品试制、审定和国外先进技术引进以及大中型建设、改造项 目的设计鉴定和验收的有关工作。

10. 代部承担国家铁路防洪、绿化、土地、无线电和抗震等管理工作。

11. 协调、指导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管理工作。

12. 为部属运输企业完成经营目标提供必要条件,做好服务工作。

13. 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交通部【代码】121一、主要职责 (一). 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 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 引导。

(三). 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 设。

(四).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 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 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 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 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 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 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 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 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八). 负责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 主要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九). 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 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 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十一).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组织协调部机关工作。组织交通行业政策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 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 织。

(二). 体改法规司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法制工作;负责行业立法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行政复议 工作。

(三). 综合规划司 组织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拟定交通行业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负 责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以及利用外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 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及审查;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四). 财务司 指导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专项资金、预决算、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 作。

(五). 人事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及部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 领导干部以及部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和卫生工作;管理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 作。

(六). 公路司 拟定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和道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监督管理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公路规费稽征、公路养护、路政、收费公路的管理; 负责道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运价政策的 拟定和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七). 水运司 拟定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水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 争秩序;负责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管理;负责水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水运规费 稽征和国际国内水路运输、港口、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及其他水运服务业的管理;组织实施国 家水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八). 科技教育司 组织制定交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及政策;负责交通部属科研院所、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负责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交通信息化工作;管理和 指导交通教育工作。

(九). 国际合作司 管理交通外事工作;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涉外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 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 公安局 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十一).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 审计办 (十三). 质监总站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全国甲、乙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和甲级工程试 验检测单位资质的评审,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和执业资格 考试管理等工作。

(十四).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 纪检组监察局 监督、检查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决策和 部的决议、决定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协助部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 正之风,开展廉政教育宣传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 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参与交通行业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信息产业部【代码】122一、主要职责 (一). 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 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二). 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 和执法监督。

(三). 统筹规划国家公用通信网(包括本地与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 军工部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

(四). 组织制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制订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负责通信网络设备入网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 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五). 负责全国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通信网码号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 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 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六). 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 障公开竞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制订通信网之间互联互通办法和结算标准 并监督执行。

(七). 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资费政策,确定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八). 负责组织党政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和国际通 信出入口局;组织协调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 全。

(九). 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 企业结构调整,指导国有企业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十). 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科研开发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 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扶植民族工业。

(十一). 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军工电子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与军队及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十二). 研究制订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 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三). 组织与指导主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与清算;协调邮政、电信企业的经 营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邮政和电信普遍服务的补贴;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 的干部。

(十四). 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订政府间协定,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处理 政府间相关事宜。

(十五). 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通信与信息政策,处理有关事宜。

(十六). 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七). 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邮政局。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司局的工作关系,承办部重要会议;负责信息、新闻发布、对外 宣传、公共关系工作;负责部领导的秘书事务,部机关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 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 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综合性政策及重大改革方案;组织起草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 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拟定通信对外开放政策;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通信与 信息政策,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宜。

(三). 综合规划司 研究拟定振兴电子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基础电信 网、计算机信息网、广播电视网和各种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公用网与专用网、服务业与制 造业的协调发展;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按规定管理国家预算内建设基金;指导技术 引进、利用外资和对外合资、合作工作;组织编制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对通 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行业信息。

(四). 科学技术司 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制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协调制订公用电信网技 术体制标准和网络编号规划;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协调重大科研项 目攻关,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电子信息技术标准、计量和 情报工作。

(五).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研究拟定企业改革方案,指导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企业管理,协调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拟定发展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对经济运行状况进 行统计、监测与分析;预测年度主要发展指标;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协调电子 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管理。

(六). 电信管理局 研究拟定电信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障 普遍服务,保护国家和用户利益;负责审批和发放通信与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负责服务质 量监督与价格监管;制订电信网之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实行;负责通信网码号资源的 分配与管理;管理因特网域名、地址与国际协调;负责电信网络设备互联互通标准认证和电信 终端设备进网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党政专业通信网的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 中心、国家通信出入口局和因特网安全监控中心;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讯及其他重要通信;组 织研究国家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

(七). 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 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制订通信财务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制订主 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及企业间清算的规章制度;协调邮政、电信企业之间的经 济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普遍服务补贴和对邮政的补贴;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的资费政策和基 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管理国家预算内资金。

(八). 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研究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产品结构调整;组 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和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 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编制行业投资指南;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九). 信息化推进司(国家信息化办公室) 研究制订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 协助业主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研究制订有关信息资源 的发展政策与措施,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推动信息化普及教 育。

(十). 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制定无线电频谱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频谱资源;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指配与管理;负责无线 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 线电管制;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根据授权参加有关国际无线电会议,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 工作。

(十一). 外事司 负责组织参加信息产业的国际组织;组织协调政府间协议的签订与落实,处理政府间有关通信 与信息事宜;研究信息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归口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按分工权限, 负责出国项目、团组与人员的审批与管理。

(十二). 人事司 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信息产业系统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智力引进、人 才交流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本系统人 事、教育和劳动工资工作。

(十三).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水利部【代码】123一、主要职能: (一) 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 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 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三) 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 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 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 纠纷。

(六)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 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 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 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 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 防治。

(十一) 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 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 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结构 (一) 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各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部领导和总工的秘书工作;管 理部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档案、保密、机要、政务信息化、信访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 的相关工作;管理协调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部召开的综合性的全国性会议、部务会议和 部长办公会议,管理部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组织部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 传工作;组织部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的草拟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 查办和催办工作;负责部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建设;负责部值班工作,组织部重要接待工作;组 织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规划计划司 组织编制全国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组织编 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专业和专项水利规划的 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 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规划同意书;参与拟定全国和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 工作;组织审查、审批全国重点水利基建项目和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 计;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指导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和开发;对大中型水电站的选址、防洪库容 规划提出意见;负责国家重点水利基建项目、部直属基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水利前期 工作投资计划管理;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研究制定与水利规划计划相关的政策、法 规及制度;归口管理与国家有关部委相关的基本建设规划计划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政策法规司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利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订水利法律和综合性水行政法 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拟订专项水行政法规、规章;负责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负责部规 章的解释、备案、清理和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参与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 门制定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起草和协调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组织制 定并实施水利方针政策研究计划;组织研究提出综合性水利方针政策、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水法制建设;组织水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指导水法制宣传,负责普法 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省际、 部门间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组织指导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并实施监督;承办部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工作;指导水利部法律顾问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 水资源管理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负责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组织 拟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负责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水资源专业规划 的编制、审查,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国和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监督年度省际水量分 配和调度方案的实施;组织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对流域和区域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国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地 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国地下水通报;组织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 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 国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指导水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组织指导水功能区划分、 湿地生态补水和控制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监督管理省界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 能力;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编制全国水环境状 况通报;指导全国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管理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指导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组织拟定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全国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水资源 公报;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 财务经济司 指导全国水利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水利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 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提出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系统财 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研究拟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体制改革; 指导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及行政性收费政策、制 度;提出水利行业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建议;指导水利系统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中央水利资 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部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 人事劳动教育司 组织拟定水利系统人才开发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建设;综合管理部直属单 位人事工作;组织拟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 革;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管理;归口管理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负责 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部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部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拟定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归口管理直属单位专 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管理和表彰奖励工作;管理水利行业职业资格;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 职能、机构、编制管理和体制、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拟定水利事业单位定岗定员标准。归口管 理水利社团工作;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水利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指导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定安全生产标准。承担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归口管理部直属单位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工作;组织拟定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并组织实施;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与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及国际水事活动;承办政府间水利涉外事务,指导引进国外智力和人 员交流工作;归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水利交流工作;承办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研究拟订国 际河流有关政策;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研究水利科技政策;指导水利知识产权工作;组织 编制水利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水 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技术推广工作;指导部属科研院所工作;负责水 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 建设与管理司 组织拟定水利建设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 泊等水域、岸线、河(湖)堤、海堤、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和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 监督实施;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其它重要河流的整治;监督实施重要江河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对整治航道提出意见;组织指导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管理, 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监督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验 收、后评价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组织指导具有流域控制性或跨省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生产,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组织指导江河湖泊采砂管理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管理;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 水土保持司 管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政策、法规;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工作; 承办中央立项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组织水土流失动态监 测并定期公告;组织、指导、协调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综合防治工作;制定全国水土保持工程 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 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水利部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 农村水利司 指导全国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国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村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农村饮水工 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溉排水、节水灌溉、牧区水利、雨水集蓄利用等工作;实施灌 区、泵站工程节水改造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农村水利社会化服 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归口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等水利项目;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 机关党委 领导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部机关及在京 直属单位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编制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指 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党员管理及统战工作,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指导所属各 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部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 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 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直属机关纪委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员违 反党纪的处理决定;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 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部审计室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上级 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 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 监督、检查水利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部直属单位及部管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 议、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行为及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接待受理信访举 报;抓好廉政宣传教育和水利行业的执法监察及纠正不正之风工作。代部管理水利部审计室。

(十三) 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 开的原则,具体拟定实施办法;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 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 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 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 项。

(十四)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的防御工作,以及全国蓄滞洪 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国干旱影响评价工作和蓄滞洪区、洪泛区(河 道管理范围除外)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大江大河大湖 及重要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和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国重点干旱地区、重 点缺水城市抗旱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组织指导国家跨流域、跨省区的应急调水;组织指导和监 督江河湖泊和水利、水电工程的应急调度;掌握和发布全国汛情、旱情和灾情,组织防汛抗旱 指挥决策和调度,指导、监督大江大河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和中央 水利防汛资金;组织指导全国防汛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水利部领 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农业部【代码】124一、主要职责 (一) 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 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 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 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 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三)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 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 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 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 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 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 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 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 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 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六) 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 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 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 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 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 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 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 织扑灭。

(九) 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 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及部属企业改革;监督部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 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 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二) 人事劳动司 (三)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五)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六) 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七) 财务司 (八) 国际合作司 (九) 科技教育司 (十) 种植业管理司 (十一)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兽医局 农垦局 乡镇企业局 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处商务部【代码】125一、主要职责 (一) 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 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 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 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 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 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 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 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 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 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 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 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 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 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 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 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 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 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 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 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 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 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 机构。

(八) 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 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 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 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 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 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 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 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 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 导国家级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 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 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 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 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 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 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 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 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 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 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 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 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

2. 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3. 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4. 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 议议决事项。

5. 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 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6. 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7. 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8. 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 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9. 负责商务部保密、档案、信访工作。

10.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教育劳动司 1. 拟订部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多元化的用 人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 负责部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公务员的管理。

3. 负责部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司处级干部及后备干部的管理;管理领导干部的各项兼 职。

4. 负责部援疆援藏、定点扶贫、挂职锻炼和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的选派和管理。

5. 负责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驻外经商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设置、编制调 整、队伍建设、人员选派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国际职员选派 和出国人员审查; 管理部属单位海外机构及人员。 6. 负责部属单位干部监督和行政处分工作。

7. 负责部机关、事业单位和直接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非领导职务设置及职数限额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8. 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管理部属单位国内外培训工作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指导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培训工 作。

9. 负责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10. 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和部属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部属单位的工资总额。

11. 负责部安全保卫、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12.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研究室 1. 研究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贸易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2. 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贸易体系、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3. 研究国内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地区经济、国内市场发展重大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研究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5. 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 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及商务工作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

7. 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

8. 协调商务部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

9.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条约法律司 1. 管理商务部条约法律工作,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我部依法行政工作。

2. 起草或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承担立法解释工作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审核、上报部 门规章;审核商务 部制发公文、重大经贸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组织商务部起草 的相关法律 文件翻译工作。

3. 负责国际经贸多双边条约、公约、协定文件的审核、备案,承担国际经贸公约拟订、 谈判的有关工作;负责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及国内立场的协调 和多双边投资保护 协定谈判及实施;负责与国际公法有关的工作;负责"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 多 边投资担保机构" 的相 关工作。

4. 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多双边经贸条约、协定衔 接意见。

5. 负责在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起诉、应诉和上诉以及我作为第三方参加世 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工作;参与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 对外磋商工作。

6.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工作;审核行政处罚决定。

7. 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听证。

8. 负责国际贸易、商事法律组织有关事务,组织对外法律交流和有关法律培训;开展商 务部普法工作;负责商务部公职律师及聘用国内外律师的相关管理 工作。

9.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规划财务司 1.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 监测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提出发展目标,针对运行中出现 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3. 参与拟订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相关的财税、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并提出 建议。4. 负责国内外贸易统计及信息发布,拟订国内外贸易统计制度。

5. 负责商务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指导、管理部属单位财会工作。

6. 管理中央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

7. 负责商务部内部审计监督和部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8. 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工作。

9. 负责定点扶贫、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开发、援藏等工作。

10. 监管部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代表商务部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

11.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亚洲司 1. 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 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 的重要事务。

3. 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4. 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 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 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 务机构。

7.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西亚非洲司 1. 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 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 的重要事务。

3. 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协调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经贸合作事宜。

4. 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 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 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 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 贸活动 。

6. 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 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 务机构。

7.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欧洲司 1. 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 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 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 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 的重要事务;负责 组织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3. 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承担中俄总 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方秘书处工作。

4. 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 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 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 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 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 务机构。

7.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美洲大洋洲司 1. 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 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 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 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 的重要事务;承担对 美经贸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并协调美国贸易发展署在华 开展经济合作 事项。

3. 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4. 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 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 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 中国投资 开发贸易促进中心" 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 贸活动 。

6. 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 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 务机构。

7.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台港澳司 1. 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 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工作, 协调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关系的立场。

3. 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 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以及其他经贸交流、合作的磋商、执 行和审议工作。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 联络机制的工作。

4. 拟订对台湾地区直接通商方案,组织与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签署有关 文件并组织实施。

5. 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组织、协调对台重要商品出口;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核准 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或参加的 经贸交易会、展销 会、洽谈会、广告业务等经贸活动;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驻机构的核准 工作。

6. 协调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重大涉台问题。

7. 指导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业务。

8.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国际经贸关系司 1. 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各机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关系,拟订我国与这些机构或组织合作的 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 施。 2. 拟订并执行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和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 织的关系。3. 负责我国参加的亚大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等区域或次区域 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事务,拟订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4. 组织我国参与各种区域经贸安排的谈判,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在谈判过程中的意见,拟定 谈判方案,承担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工作并签署有关 文件。5. 管理外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对华无偿援助事务,谈判、签署无偿援助协议并组织实施。

6. 指导中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

7.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世界贸易组织司 1. 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贸组织的关系,负责我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各种会议、多双边谈判,包括拟订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 立场和意见,具体组 织对外谈判。

2. 承担我国在世贸组织中贸易政策审议方面的工作。

3. 在我国制订与经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提出意见 和建议。

4. 协调我国在其他国际组织中有关世贸组织问题的意见和立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对有 关谈判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履行我国在世贸组织中承担的通报义务,承担政府间通报工作。(具体工作由咨询局承 担) 6. 会同条法司、地区司及相关司局,负责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 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配合条法司做好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国的 贸易争端的起诉、应 诉和上诉以及我作为第三方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工作。

7. 协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

8. 联系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

9.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外贸易司 1. 拟订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

2. 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拟订进出口配额、关税配额管理制度,编 报下达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 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 管理;制订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进出口配额招标 政策、边境贸 易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国营贸易、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3. 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指导出口品牌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境内、出国 对外经贸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管理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并监督实施。

4. 制订资源性产品供货企业资质标准并确定和公布供货企业;拟订各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 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格审定;负责外商驻 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

5. 制订部分重点商品出口鼓励政策,拟订鼓励使用钢材、成品油、化肥的政策措施;参与 有关部门濒危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核定企业境外期货业务 经营品种并参与监管。

6. 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协调指导外贸信用体系建设。

7. 拟订我国国际物流发展的政策;参与多双边运输协定的谈判 。

8. 联系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贸发展事务局。 9.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1. 拟定并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 年度指导性计划。2. 研究拟订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 并组织实施。3. 监控、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拟订、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4. 调整和优化机电出口产品结构,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研发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 备出口项目,组织企 业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规范出口市场秩序。

5. 拟订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认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 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 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拟订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 订的加工贸易相关政策。

7. 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

8.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 1. 拟订技术贸易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口技术目录; 监测、分析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管理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 进工作。

2. 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参与拟订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指导和促进重点企业、 重点城市和出口基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

3. 拟订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规章,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相关事务,负责对外 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依法核准核、生物、化学、 导弹两用品及易制毒化 学品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

4. 负责标准化和认证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并负责 有关应对工作;承担进出口安全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5. 组织多边、双边技术合作;协调管理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科技发展与技术 进步工作。

6.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场体系建设司 1. 起草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律法规,拟订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 封锁的有关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现代市场体 系。

2. 研究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发展战略,组织制订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商业 网点规划,规范城市商业设施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汽 车等重要商品的流通 服务市场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起草规范无固 定地点销售发 展的法规。

3. 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组 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核准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 目的可研、立项。

4. 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拟订拍卖、典当、租赁、旧 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场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

5. 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农产品商品化,拓 宽市场渠道;发展农村商业设施,拉动农村消费;完善农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 系。

6. 制订汽车流通服务政策,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工作,规范汽车、 建材市场秩序。

7.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商业改革发展司 1. 拟订国内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 规,拟订规章。

2. 拟订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

3. 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

4. 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 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管理、规范 和指导无固定地点销售, 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

5. 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6. 组织开拓市场,拟订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营 销工作。

7. 拟订流通现代化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 大投资项目,推广先进流通技术。

8. 指导、管理和规范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国内展览、再生资源回收、外轮供应、免 税商店和居民服务等行业。

9. 拟订成品油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范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10.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1. 起草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标准并组织实施。

2. 监测国内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 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 题。

3. 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国 家储备的收储、投放、轮换、加工及国家储备库建设的相关工作。

4. 组织指导" 三绿工程" ,负责" 菜篮子" 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的 行业管理工作。

5. 指导协调酒类产销工作,拟订酒类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6. 拟订茧丝绸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行业发展,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实施国家 厂丝储备。

7.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外国投资管理司 1. 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外商投资总体 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意见,提出吸收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 议;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

2. 起草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 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共同发布;拟订向外商转让资产、 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相 关部门拟订服务 贸易领域利用外资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涉及投资议题的多双 边谈判的 中方立场和方案。

3. 管理全国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和备案确认工作。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包括补 偿贸易项目)、限制外商投资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 更;核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重大外商 投资项目合同、 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会同有关司局核准商业流通领域外商投资 项目。

4. 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 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 作。

5. 指导和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编报、下达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的 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登记进口商品的相关工 作。

6. 研究拟订投资促进战略,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机 构并开展相关工作,筹划跨地区大型投资促进和外资政策宣传活动。

7. 指导并协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制订相关发展战略、政策和法 律规范并组织实施;联系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吸收外商投资 工作。

8. 联系投资促进事务局。

9.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对外援助司 1. 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拟订部门规章;研究和推进对外 援助方式改革。

2. 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别援助方案,确定援助项目。

3. 负责政府间援助谈判,商签援助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办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 负责援外贷款偿还和债务重组工作。

4. 核准各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投标资格,组织援外项目决标,下达援外项目任务,监督 检查各类援外项目的实施。

5. 负责编报对外援助资金预决算和援外统计工作。

6. 负责使用援外经费,监督和管理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并解决政府间 重大问题。

7. 指导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的相关援外工作。

8.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司 1. 组织、协调实施" 走出去" 战略;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和研发、境外资 源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服务贸易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2. 起草对外经济合作法律、法规,拟订相关部门规章和促进、保障、监管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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