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下午,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在北京裕龙国际酒店召开了全国第二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讨论稿)研讨工作会议,该会议得到了多个部委、相关协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大力支持,就规范行业行规,加强行业自律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行业自律与维权达成初步的一致意见。本次会议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2011年1月1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的第一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研讨工作会的会议成果,更好地规范和发展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行业维权和自律,达到产业升级。参会代表涉及政府官员、企业高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公司、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代表、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
本次盛会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委员杜小东同志主持,并宣读“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讨论稿)。同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振华 同志发来祝贺词,对全国第二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研讨工作会议在北京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与支持!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局长、全国金融办联席会议中心主任、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名誉主任李连仲同志亲临现场且发表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中央经济政策的政策内容”的重要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副司长邓天佐同志重点对科技金融、科技担保等国家政策进行解读等,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科学发展观”做了诠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罗忠敏同志电邮发表贯彻落实“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和保险业融入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调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仲海同志发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院长、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谭雅玲同志发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外汇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受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小锋的委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一鸣同志发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正规化、产业化需要培养更多的金融高端专业人才,特别是金融担保高端人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宣传工作局综合处处长张义豪同志发表“推进担保文化建设,发挥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国有资本运作中的作用”。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全国金融担保人才工作委员会主任张信良同志与参会代表共同讨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对非融资担保机构的规范化与产业化发展等,且做了研讨总结。同时还有国家部委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等其他相关领导发表重要讲话。
期间,三峡担保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陈明军、重庆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地军、北京中汇金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探先生等发表参会感言,特别针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发布的及时性、重要性以及今后民营担保机构的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了看法。
全国金融人才服务中心主任、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全国金融担保人才工作委员会主任张信良同志会议总结:
一、政策性问题
1、国家对于非融资性担保的规划和未来的政策输出;
2、非融资性担保行业目前没有规范化,国家是否统一制定行业规划等,需要国家职能部门出台政策,我们配合参与与执行且宣传。
二、行业分析问题
1、对目前全国非融性担保公司整体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2、对未来全国非融性担保行业的展望;
3、非融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化对于目前中小或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利发展;
4、地方非融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意见或建议;
5、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未来担保行业中的融合与各自的定位;
6、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及融合经营模式。
三、感谢领导专家、担保机构、中介组织、媒体,特别感谢北京东方恒信、通商、重庆君之奇律师事务所给了大量的法律援助;北京中汇金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协助。
本次活动同时得到中央级媒体与相关媒体的高度关注: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社、中国新闻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中国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中国网、中国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网易、千龙网、凤凰网、TOM网等相关权威媒体。
部分参会代表有(以下排名不分先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处长张义豪;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科技金融工作组处长李爱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阎雨;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办公室主任刘新风;山东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安郁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陈明军;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地军,副总经理向远智;重庆恒融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吴世成;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强;中国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公司总监李华雄;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许东升,副总经理付朋程;索雷尔渣打银行投资部总经理闫卓,投资部都德刚;联合信用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场研发部副总经理黄本鑫;北京鼎泰运通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宫理、总经理助理周光博;北京融通天下财务顾问公司运营部总经理张旭、项目总监汪洪超;北京中汇金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探;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童天水;北京迈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吴为玲;北京汉通汇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明太、助理马宁;北京宜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经理陈周灿;中瑞诚联合会计事务所合伙人邵雪春;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浮;威普管理咨询合伙人王子明;北京嘉信财富投资理财公司副总经理白云飞,北京嘉信财富投资理财公司总经理助理王立;北京兴业百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宝鑫、助理张东清;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李云峰、高级顾问付晓林;国灵银隆担保公司总经理武盈、经理郭静;中创财富北京投资担保公司副总经理王海明、副总经理童金元;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郑远;北京禾融通达投资担保公司董事施磊等70余人参会研讨。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讨论稿)内容如下: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等级。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五条 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
(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指导意见细则;
(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
(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
(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
第六条 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取得担保行业指导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行业协会的年检。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获得的资质证书、年检证明材料等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将逐步实现联合年检制度。
第七条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
4.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六)其他
第八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第三章 担保机构的等级
第九条 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等级认定管理
第十条 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行业指导部门申请等级审查,取得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若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必须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达完整会计年度暂不定等级,发给《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 证书》;满一年后申请等级。申请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等级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内容):
1、申请等级的目的;
2、拟申请的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金来源证明书。
4、公司章程。
5、未来股权变化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成立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托管协议》。如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及风险保证书。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等级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1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三年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12、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三)各地方指导部门的等级文件
第十二条 行业指导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等级核准:
(一)、实收货币资金10000万以上的担保企业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核准。担保企业申请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等级指导部门进行初审。省级指导部门在收到企业等级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备的担保企业,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指导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省级指导部门转报的担保企业等级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担保企业,通过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的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担保企业办结等级审定手续。
(二)实收货币资金在9999万以下由地方省级协会核准或者授权核准。
(三)行业指导部门对担保企业的资金实力、人员资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将被当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协会除名,同时备案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且在中国担保产业信息网(www.cncga.org)上公示。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的等级原则是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第十四条 核定等级后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行业指导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等级升级申请书;
(二)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四)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行业指导部门对等级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等级信息要在当地监管部门统一备案且在行业网站上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区域
(一)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但必须满足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以上;
(二)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三)三、四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市、州)从事担保业务;
(四)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州、区)内从事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行业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协会同时备案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级指导部门。
第五章 担保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行业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五)股权发生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等级资格直至建议国家职能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者申请等级或申请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担保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的;
(四)损害同行业企业或第三方利益的;
(五)因担保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代偿损失率超过4%,给予警告;代偿率超过6%,通报批评;代偿率超过9%,降低资质等级1级;代偿率超过14%,停业整顿;代偿率超过18%,取消等级。
第二十三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同时在行业指导部门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指导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担保企业等级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担保企业的指导管理。对已经完成等级核定的担保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其是否遵守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一)对规避等级核准的处罚。指导管理部门发现担保企业未等级核定的,应当督促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导部门申请办理等级核定手续;逾期没有核定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等级核定企业”,通过等级指导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且备案于国家职能部门。
(二)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2个月, 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担保机构”, ,通过等级指导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且备案于国家职能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并在有关部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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