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集金融产业资源、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增强金融供给和创新能力,按照《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哈市实际,制定《哈尔滨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
最高奖励不超过1.5亿元
对在哈市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资本(扣除省内出资额后)的3%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1.5亿元。
对在哈市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扣除省内出资额后)的1%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按类型及贡献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哈市新设立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开展符合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哈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按类型及贡献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省外资本在哈市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在哈市首购自用办公用房且为省内首购的,分别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10%、5%、5%给予奖补,省市分别叠加奖补最高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获得奖补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鼓励各类基金投资
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设立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当年超过约定返投比例且对哈市企业的超额投资已满3个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撬动省外基金投资哈市,对哈市投资规模超过出资额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超额投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给予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省内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带动其投资的外省企业迁入哈市或设立子公司,符合省市产业链补链强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吸引险资支持哈市经济社会发展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按险资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培育
最高奖励15万元
支持哈市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柔性引进金融人才,对与上述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半年以上的,根据其在哈市工作时间及实际贡献,按个人年薪酬总额的15%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15万元。
提升政务服务,健全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在金融机构注册设立、金融牌照申请、投融资合作、业务创新拓展等方面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实行“专员全程代办制”(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