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作出部署,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这是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部署,是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举措。
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备度和有效性
不断提升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并强调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他同时强调,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关键在于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围绕上述思路,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探索改进监管方式,不断为提升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备度和有效性作出努力。
根据同花顺最新数据,2024年上半年,金融机构共收到3856张罚单,罚没金额逾12亿元,其中包括信托业高达2500万元的罚款总额,以及对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这些监管行动不仅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还扩展至信托、理财等新兴金融领域,体现了监管范围的广泛性和监管深度显著增强。业内专家表示,当前我国金融行业严监管保持高压态势。未来力度会不断强化,且专业化持续提升,更加强调系统化“一盘棋”统筹管理,不断压缩制度套利空间。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互联日益紧密,跨国投资和资金流动增多,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新挑战。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近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完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证监会将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推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意味着各国监管机构将更方便地获取跨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涉及本国市场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和追责。同时,证监会还将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全球金融市场监管的一体化和标准化。
强化“五大监管”是新时代新使命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联系,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金融自带风险基因,且风险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强,必须切实强化金融监管。可以说,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网的第一道防线,是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保障。
“五大监管”是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也是新时代金融监管部门的新使命。此前,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局长王俊寿在金融监管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全面加强“五大监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监管实践。
王俊寿认为,从逻辑角度分析,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监管、持续监管“五大监管”是一个三纵两横的矩阵体系,是多维立体的监管架构,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是一个有机整体。犹如人的五官,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才能对机构形成整体画像;又如人的五指,掌心打开,各有所长,聚指成拳,形成监管合力。
具体来看,机构监管强调整体性,主要是画好一张像,突出三个“抓”:抓机构法人、抓公司治理、抓市场准入。行为监管强调人民性,织好一张网,突出三个“管”:一是管合法更要管非法,二是管行业必须管风险,三是管事后也要管事前,做到监管“长牙带刺”。功能监管强调一致性,就是要用好一把尺,突出三个“一”,即坚持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监管。穿透监管强调精准性,主要是扎好一根针,突出三个重点:即加强股东行为穿透、资金流向穿透和业务实质穿透。持续监管强调动态性,走好一生路,突出三个“全”,即覆盖金融机构全周期、金融风险全过程、金融业务全链条。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将全面落实“五大监管”要求,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加强法人机构审慎监管,完善机构定位,夯实金融稳定基础;坚持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规范金融机构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等的经营活动;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股东、关联交易和复杂产品等穿透到底;加快完善风险源头防控、预警纠正、事后处置等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全流程全链条监测预警。
推动金融立法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提供重要保障
去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有的还很突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在这样的背景下,《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金融法,为以上问题提供了清晰的目标指引和行为规范。
立良法,方能谋善治。积极推动金融立法,不仅是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业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将切实服务于我国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当前我国并无以金融法命名的单独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以其涉及的金融行业名称来命名,如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等,目前也正在推进金融稳定法的设立,这些法律虽然构成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却没有一部系统性的金融法。
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王江在题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署名文章中指出,制定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不断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建立定期修法制度。
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看来,设立金融法的用意,就是要系统性地推进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金融法治化建设,规范金融市场的行为。“以前中国金融行业是分业监管,现在要加强监管协同,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田轩认为,金融法可能围绕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活动机制,尤其是深化央地协同的监管机制改革等内容展开。如此就能建立一个囊括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多部门协同一致的监管体系;同时,也将真正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提起诉讼制度、民间赔偿机制,可提升金融监管成效,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这将是一部关于金融的基本性、综合性法律,将完善金融法治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法治水平,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