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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9号);
2.《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
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三、主要内容
共分4条,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时限、补贴标准、裁员率的计算方法、申请流程、监管措施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本市参保企业。
五、执行标准
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确定。
六、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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